看過地院、高院、最高法院判決書,我認為邵燕玲判決並沒有錯


realeric wrote:
判決違反 決議難道是...(恕刪)


我想知道,如果,
官如果沒有按照法律判決會有什麼後果?

1. 被網友推崇為英雄?
2. 被網友狂喊枉法裁判?
3. 被判決不利的一方告?
4. 被監察院靠X?
5. 其他?


qqmain wrote:
這樣能當大法官咬文嚼...(恕刪)

這不是咬文嚼字喔

引用樓上網友說的:邵法官是說檢察官沒有對加害者是利用 1.脅迫還是2.誘騙的手段 沒有明確的說明

釐清這個部份很重要的!


bigmouw wrote:
法律人通常堅持著所謂的惡法亦法因此依法判決

這通常也是所謂法官的傲慢

只知把問題推諉於法條不完善,建議修法

就是這種僵固的態度,成了製造「法匠」氣息的溫床

做出判決的法官同時也變成惡法的幫兇

不過沒辦法這就是法律人的象牙塔


又法院從來就不是談真相

法院談的是證據

真相對於原告而言 感謝法院伸張正義

真相對被告而言 感謝法院還我清白

真相對於法官而言 又一個案子結案了

真相對於律師而言 又一筆律師費賺到了

被告無罪是因為真的沒做所以無罪

或是因為有幹可是沒足夠證據所以無罪

真相在上帝前面在去談吧



這個邵法官的情況, 還真是點破司法界的陰暗面.

法官判案依賴證據, 但檢警是否有足夠能力和意願去找出證據?

還有一堆證據中, 法官願意採信那一種, 不採信那一種, 這都是爭議最大的地方.


這個事件讓司法過去高高在上的形象也瓦解了, 大家看到整個事件,

發現其實法院也只是一個具壟斷性的加工製造業而已, 法官就是依藍圖(法律), 把原料(人證事證)

, 組合起來而已,原料不合規格就踢回前段的承包商重做(更審), 再做不出來

合規格的原料就直接放棄不做(宣判無罪), 至於客戶(被害人)希望的要的產品就不用管了.

根本不管法院自己是壟斷所有司法資源的獨占事業, 客戶在法院得不到產品, 就完全沒得選擇的問題.

至於過程中原料為什麼做不好, 藍圖是不是設計不對, 或是產線工人是否清楚狀況, 是否這次

做不出來合理產品, 但是下次要改良流程, 交出令人滿意的產品之類的問題, 基本上都靠著司法獨立

司法至上的面具給蓋住了 但這次事件讓大家看清楚司法的本質原來如此.

或許邵法官能夠證明他不是恐龍, 但整件事讓大家看到這體制的本質,

這對司法才是最大的傷害..






其實我很想知道最一開始是哪家媒體這樣誤導視聽大眾?
等我注意到新聞的時候 幾乎所有媒體都以這種方式報導.

難怪另一篇文章抱怨媒體工作被當成"賤業"
還能說什麼? 種什麼因得什麼果...
以前的官吏在辦案時
背離人民的期待太多
門口的人民不是都會拿雞蛋水果丟進去
然後師爺就會跟縣令說"眾怒難犯啊!"

電影不是都這樣演嗎!!!
暗天使 wrote:
地方法院 判決書ht...(恕刪)


我也覺都已經變成一堆政客與政論名嘴西瓜偎大邊的夸夸之談!
好似他們當時都在現場一樣!
因為法官也是人,也必有主觀之見解沒錯!
...當然也有可能判決的結果並不一定就是事實!
不過,法官也無法坐時空機回到案發現場!
法官必須以人證,物證..等來加以判決!
被害者和加害者在法律之前一律平等!
有些人雖以罪證不足無法判刑!
但是我不相信,犯罪者良心過得去?因果不爽還自受!

今天這案件是因為當事人是女童,而引起軒然大波!
諸位可試著蒐尋"誣告 性侵"等字..
要是每個法官都聽信同情"受害者"或"女方"..
那每個男人可就要小心翼翼對待女性同胞了!
南投之前也是有一則案例:
男子被誣告性侵親生女 法庭揭女兒受母教唆指證
~那請問,為何一審判刑18年,二審大逆轉?
那是不是一審的法官就是恐龍法官?
這只是為了說明什麼狀況都有可能發生!並不表示能套用在此案上!

我是不懂那些複雜的法律條文..
不過01之前也有討論過"無罪推定論"!

引用Dave5136網友寫的:

刑事訴訟法第一五四條:
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另外2個例外請詳見其文!

realeric wrote:
搞到最後還是...(恕刪)

法官當然依法獨立審判
判決違反判例或決議也不怎樣
當事人可以上訴到第三審
但判例決議都是最高院作成
所以到最高院的下場大多是一個樣
次數太多考績就會不怎樣

PS:你編輯文章後我的回文變得沒對到焦
nicebalabala wrote:
我想知道,如...(恕刪)

判決違背法令,無效判決。
汴水流,泗水流,流到瓜州古渡頭,吳山點點愁。 思悠悠,恨悠悠,恨到歸時方始休,月明人倚樓。

calvinko wrote:
最高法院是法律審 又不是事實審
可是一般民眾都看媒體標題 只看灑狗血部分 就跟著起鬨
台灣的法律是無罪推論 所以除非有很明顯的證據 不然不能輕易定罪
有問題的現有法律條文的不適用
真正該被譴責的是立法院那些"諸"公
媒體可能不敢得罪 立委 也可以目標太大 太難炒作
就拿邵法官來開刀
基本上她是最可憐的
馬總統又開了一例
爾後法官判案 是不是要忽略條文 忽略無罪推論原則
完全以民意向背 為定罪依據
那以後媒體就可以操作司法 是非都由媒體決定
難怪一堆"人" 想想盡辦法要經營媒體業

只要聽被害人說的就好
身份是被告的都該判刑
真是大快鄉民的心
好有人權喔
●黎明之前的夜晚總是最黑暗的! ●黑暗不能終結黑暗.唯有光芒!
判決違反判例或決議也不怎樣
當事人可以上訴到第三審
但判例決議都是最高院作成
所以到最高院的下場大多是一個樣
次數太多考績就會不怎樣
______

請不要用人謀不臧去想

何必要三審 ? 可以直接縮短到1審
realeric wrote:
搞到最後還是沒有人要...(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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