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人疏忽致溺斃 三救難員緩刑5/21更新


hawk8833 wrote:
第一個獲救的林峰寅,他是被你所認為的"水流不大"的水衝到香蕉園連拔起三根香蕉樹(流水不大??),直到抓住第四根香蕉樹他趕緊用香蕉葉綁住自己才沒有被水沖走,各位大大目前看到新聞被救難隊救到救難小艇,那就是他!!請問各問大大認為當時"水流"如何?要是他被水沖走他的下場又如何?

第二個獲救的是黃英傑也是在水中載浮載沉時發生"嗆水",當時就非常危急的時候讓他抓住香蕉樹,也如同林峰寅一樣,趕緊用香蕉葉綁住自己才沒有被水沖走等待救援,如果有大大了解水性,當在水中發生"嗆水"嚴重時會失去意識,而造成溺斃!!

最後一個獲救的是鮑國光,他抱著木頭被水沖到下游三.四公里,據他說如果當時沒有抓到那根竹子再過去是一座石墩橋,他一定會被捲下去,依他判定那樣的水流速度被捲下去的後果只有一種,他說:「阿偉你只有去我家上香」!!


應該不急吧
因為你們有人抱住欄杆 所以法官認為"應有餘裕"告知並勸導穿上救生衣
判決書上這樣寫

反正二年後的法官和當時的買先生都不在現場 人家不信就不信


不管最後有沒有罪 以後救人之餘還要想想自保的方法
選我選我選我選我選我選我

realeric wrote:
義消 要算行政助手媽

有受消防局調度媽 


不受調度怎麼會那麼剛好知道那邊出事,哪裡有人需要去救??

arf01 wrote:
不受調度怎麼...(恕刪)


他們是救難協會

不是義勇消防隊

義勇消防隊消防局可以管

可是救難協會消防局管不了吧

他們甚至可以拒絕消防局請求他們支援吧@@?

假如今天他們不去的話

我想問一下

以左鎮消防隊的警消人力

有辦法處理這件救難?????(淹大水很多地方都需要救援)

救難協會不來,買姓夫婦還是難逃一死



如果類似這種情況之下,我個人覺得還是應該去完成義務...




如果這種情況還要求一定要完成義務,法官大概真得瘋了...



"達該2人居住之臺南市左鎮區51之8號房屋時,積水已達該房
屋1樓頂,待買江寅、呂春美從2樓直接登上救生艇後,鮑國
光、黃英傑、林峰寅3人均明知救生艇上備有救生衣供民眾
使用,且應注意要求買江寅、呂春美穿好救生衣後再駕艇撤
離,依當時水位,及買江寅、呂春美夫婦上船位置水流情形
,復非急迫到無暇注意該2人是否穿好救生衣即須立刻撤離
之地步,乃疏未注意,於買江寅、呂春美上船後即渡流而去"

法官可能認為現場環境比較類似第一種,所以還有可能完成義務...



"。詎救生艇行經玉新公路(即省道台20線)平和橋附近時,
為暴漲之湍急溪水沖出路堤,救生艇因而翻覆"

如果一開始的環境就是這樣,法官還要求義消完成義務就顯然太超過了...


而這邊的義務應該是指受救人登艇後,你有沒有讓人都具備安全設備後再"開船""航行"?如果當時的情況還能完成就應該完成;反之,已經不可能完成時就不能再去要求義消人員這麼做.

不是很精確的來講(因為整個架構太龐大,不可能三言兩語),刑法的要求就是要求你不要去做"故意的行為"或是"過失的行為",他不會去管你的動機是甚麼,那是之後考量刑度的問題
你做某件事可能基於"好心",也可能基於"壞心",但刑法就是要人不要去做"刑法上的行為",從某方面而言,它的要求就是"管好自己",你從正面角度看叫"潔身自愛",從負面角度看就是"自掃門前雪"

但從民法角度去看又不太一樣了,因為為了鼓勵一些有道德感和急公好義的人,如果你做了一些"好事",在符合"無因管理"的要求下是可以請求某些"費用"的,縱然,最後的結果並不好,但基於良善的出發點,會減輕或免除你的賠償責任(例如民法175),例如本案就應該是,更何況是無償的行為,更會被從輕認定.

至於刑事部分,雖然遺憾,但目前就是如此,除非你改陪審制(縱然陪審制問題也是很多),不然是不太可能改變甚麼的...就算你換再多的法官都是一樣,反而是法官很怕被分到這類子的案子..


軒轅浩 wrote:
...(恕刪)另外.見死不救,有"不做為犯"....還是有罪...


見死不救不一定有罪 -- 不過在台灣要看碰到的是哪個法官就是了~

對於沒有保護義務 (是這麼說嗎?) 的人來說,見死不救頂多算是道德上的瑕疵而已,不一定有罪~

以上,有錯請斧正~


jedijack wrote:
因為這只是申請國賠的第一步..先證明公務人員有疏失.....(恕刪)


申請國賠要先證明公務員有疏失嗎?~~~
newyi wrote:
致生買江寅、呂春美2人溺水死亡之
結果,並因而須負刑事上責任,然本院衡諸上情,實不忍深
責,更不願因本判決而使民間救難人員產生「寒蟬效應」,
致執行救難勤務時有所猶疑;且被告3人素行均稱良好,經
此審判程序,信已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所宣
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乃均併予諭知緩刑2年,以勵自
新。...(恕刪)


newyi wrote:
起鬨前是不是應該要先瞭解事情的面貌?...(恕刪)


事情的面貌?

你是說『寒蟬效應』嗎?

其實已經產生了,這點大多數人應該都沒有疑問吧?

不相信已經產生寒蟬效應的人應該只有法官、還有支持法官判決的人吧~
hawk8833 wrote:
更令人最心痛的是家屬的民事求償,求償是他們身為藍領階級所無法負擔的金額,這不是雪上加霜嗎?逼迫著他們喘不過氣來。...(恕刪)


怪了?

通常這時候家屬不是會哭喊著說:『我們要的不是錢!是一個公道!』;然後一邊把手伸出來~~~
shane2020 wrote:
厚~睡到一半又...(恕刪)


支援一下他17號的名言

各位覺得如何?

Shuuta wrote:
對於沒有保護義務 (是這麼說嗎?) 的人來說,見死不救頂多算是道德上的瑕疵而已,不一定有罪~


具有保證人義務見死不救,一定有罪
不具保證人義務見死不救,一定無罪


Shuuta wrote:
申請國賠要先證明公務員有疏失嗎?~~~


不一定,因為國賠的類型也不是只有一種
不過本案顯然想打國賠法第4條..
但國賠真有那麼好討嗎?嗯..真是好問題
如果有起訴,唯一確定的是,律師已經收到錢了...
所以現在我覺得,我以後看到什麼災難、車禍等等的

就不要去救,要不然弄死了或者是弄傷了,還要自己負責

下次看到有人打架............遠離現場,以免被打死

下次看到有人車禍............遠離現場,以免被污賴成是肇事者

下次看到有救護車............不能讓,以免被開紅單,還要浪費時間去銷單

下次看到地上有皮包.............不要撿,以免被誤認小偷

下次看到家暴................不要打電話報警,以免法官將我個人資料洩漏出去

下次看到有人在公眾場合做不合法的事情...........裝做沒看到,以免被公幹

下次看到風災來時............千萬不要隨意帶鄰居撤離,以免路上受傷,還要賠償

(以上案例,皆發生過)

歡迎來到台灣.....OH
恩,你說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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