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當訟棍就上手.被告違反著作權法.要去台北保智大隊做筆錄(故事經過分享)


xxxx0926 wrote:
我被告著作權的事已經...(恕刪)


呵呵 這種奧咖系賀

爽的是 由他字案轉偵字案了
不然~要是被簽結
我的錢就飛了

王肥宅 wrote:
呵呵 這種奧咖系賀...(恕刪
xxxx0926 wrote:
爽的是 由他字案轉偵...(恕刪)


請問這表示…什麼?(有點忘了前面的劇情)
現在對方是被妳告什麼罪嗎?
是那筆10萬元的詐欺罪嗎?

(「他」字案改分「偵」字案,就是代表檢察官已經開始發動「刑事偵查權」,
對於涉嫌犯罪之人,就有成為被告的可能。)

xxxx0926 wrote:
爽的是 由他字案轉偵...(恕刪)


案子都快半年了還沒結束還要跑來跑去真辛苦

xxxx0926 wrote:
我也遇到這種情形了前...(恕刪)


真是厲害

像這樣的學問學校都不會教,感謝版大佛心分享。
案件檢察官幫我移到我居住的管轄地檢了
不用再去台北了

謝謝檢察官自己幫我移轉

話說...
被告居住地在台北
檢察官自己幫我移???
我也不知道為什麼那麼好
我從來沒有要求要幫我移轉阿??


大概是那個檢察官不太想管這件事所以才踢給別的檢察官
xxxx0926 wrote:
案件檢察官幫我移到台...(恕刪)

一般告訴案件都是以"被告"戶籍地的法院有管轄權, 但是因為你們二個是相同案件"互控", 所以"併案"審理了...

至於誰對誰錯, 其實檢察官心裡都有一把尺, 一般也都有默契... 會讓犯罪的傢伙多累一些...
我看不懂

內文有一段說明寫到第3065號屁股偵查中

屁股耶

小書書 wrote:
我看不懂
內文有一段...(恕刪)


真的耶!!

應該是樓主自己改的吧,裡面的名字也改過了
這樣改不怕檢察官剛好上網看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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