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署吧!!別讓類似悲劇不斷上演 ....

Lutz 大大.....酷

理性分析比較能解決問題啦!...或許答案依然無解,至少也知道問題所在!

任何答案都是要經過多方推敲的,哪有一次到位的!....又不是買相機
如果犯罪統一用一種刑罰就能改變犯罪人出獄後的行為,就根本無需有刑罰輕重之分了。

為何要輕罪輕罰,重罪重罰呢?累犯又是另一種刑罰了,無非就是要用不同的刑罰,來嚇阻犯罪的發生,當然這是屬於被動性質的,既然對於累犯、嚴重犯罪,現有法規無法有效遏止,為何不能使用更嚴峻的刑罰呢?

從頭到尾只見--衛道人士--不斷鼓吹--人權--,怎麼看都像是在替加害者辯護,受害者的--人權--又在哪裡?

贊成鞭刑的就算--野蠻?那麼加害者就不算野蠻?
Lutz wrote:
新加坡並不是因為有效...(恕刪)



我認為從犯罪心理學的角度來看當然是不錯,但是很多時候我們模糊了焦點就是,其實除了部分罪犯之外,很多罪犯在犯罪之前的思想與邏輯模式是與正常人一樣的。不可否認的,犯罪的『意識』是每個人有可能存在的,但是如果外在環境、理性、法律、教育使這個人事先明白犯罪的可能後果,那麼這種意識才不會產生。(不信的話,你可以想像如果法律規定明天台北居民不管幹甚麼事,都不犯法,那台北會亂成甚麼樣)

因此,一方面我認為心理學太過複雜,不能用來解釋所有犯罪者的心態,另一方面,我也不同意重典沒有辦法嚇阻罪犯、只能嚇阻小老百姓的邏輯 (因為罪犯在犯罪之前很多也都只是小老百姓),但是大大有一點很中肯的就是,我們不應該把人權的討論放在治安的課題上。

當然,鞭刑是否可以降低犯罪率呢?我也不知道,因為犯罪率跟鞭刑的確扯不上關係,犯罪率是跟整個社會環境有關的,包括公權力的執法、民眾的意識、社會的條件等等,但是在無計可施的情況下,反對鞭刑者是否又有更好的提案呢?

shiauyu wrote:
小明(悲哀的小明)一天騎車上學,路上不慎犁田,不小心撞倒剛好買菜回家的歐巴桑
造成了歐巴桑的小腿骨折

這樣的情況下,是不是要小明打斷一隻腳叫做公平
...(恕刪)


你把--不小心--跟--故意犯罪--搞在一起?

強姦犯是--不小心--強姦了別人?連續殺人犯是--不小心--連續殺了別人?這樣的理由都能說的出口。

從頭到尾我都沒說要對於--非故意--,和--輕罪者--施以鞭刑,對於強姦犯,殺人犯、販毒、連續犯等等嚴重犯罪者,才需考慮--施以鞭刑。

你說的例子未免也太荒誕了。
本因坊秀策 wrote:
所以不要說他們『野蠻』,他們只是用最直覺的方式尋求判決的公平,一方面給被害人有所交代,另一方面也不會使加害人承受過輕或者過重的刑罰。........大大認為偷隻雞砍手、婚外情給石頭砸死不野蠻或過重喔?

如果沒有辦法給我們一個清晰的人權定義,討論都是多餘的......大大可先去爬文一下西方國家關於天賦人權的理論......當初唸到快掛掉,不要再考我們一次啦!

至少美國比台灣民主很多,法律與執法也比台灣嚴很多!....小弟不如此認為,甚麼叫嚴要看你從哪個角度,麥當勞事件是美國為顧及龐大消費市場所做的保護措施,因為生意人若出了點差錯,傷害的後果無法想像,這不叫嚴,是在告誡廠商賺錢不要太隨便,小弟看過一本講關於美國連續殺人犯的書,內容真的很可怕...不在此討論,那些殺人狂則因有些州無死刑法律,依然活到今天....您覺得呢?



回應大大的問題:

1. 回教國家砍手等等,並不是建立在『野蠻』的訴求上面,相反的,卻是建立在『高道德』的標準上面,他們對於道德的崇尚以致無法容忍這些人的錯誤,如果從這角度來看,我們對於偷竊與婚外情的『低道德標準』,反而凸顯我們的道德水平比不上他們。因此我不會說這些人是『野蠻』,但是我承認他們是比較『極端』的。

2. 基本人權,包括了生命權、自由權、財產權等等,真要講保護基本人權,那麼您就得承認,所有的刑罰,都是必須違反基本人權。死刑違反生命泉權,監牢違反自由權,罰款違反財產權,鞭刑違反尊嚴權,那是不是我們就放棄刑罰?您可知道,關於人權的界線直到現在歐美國家都還在爭議當中,並不是只提出的基本人權或者天賦人權就可以解釋這個問題,沒有那麼容易。

3. 美國有些州沒有死刑沒錯,但是這些人也不是放在大街走的,這些人也是要一輩子關在牢裡面的,換作台灣可不一定。美國的治國一向是法、理、情,法律為先,管你是好老百姓還是惡魔,一律先抓了再說,不像台灣是情為先,法最後,哪一個法律嚴?說真的,您住過就知道。舉一個實際的例子,有一個朋友,有一次違規停了殘障車位,被警察開單,要他罰款並且出庭,結果他英文不好,只繳了罰款,忘記出庭,隔一天幾個警察馬上衝到家裡,扣上手銬,直接關到警察局,連解釋的機會都沒有,最後花 5000 美金才放出來。在台灣,我們大概認為這是小事吗,幹嘛大費周章,但是美國可不是這樣。在沒有犯法前,你是自由的,但是一犯法,法律之嚴厲可不是台灣可以比的。
shiauyu wrote:
討論這麼久,我一直是...(恕刪)


我也同意,貪汙罪應該也鞭一鞭,

突然想到,或者我們可以自身思考一下,為什麼我們要冒著被停權的危險來回文?這會不會跟那些罪犯一樣,冒著觸法的危險犯罪?或者我們的心理可以拿來作犯罪心理的研究......

從來沒有那個辯論者可以說服另外一方,大家還是做個守法的好公民,多多敗家促進社會經濟,鼓勵大家多多上01,或者犯罪者可以少一點...

上坡定竿王 wrote:
我認為從犯罪心理學的角度來看當然是不錯,但是很多時候我們模糊了焦點就是,其實除了部分罪犯之外,很多罪犯在犯罪之前的思想與邏輯模式是與正常人一樣的。不可否認的,犯罪的『意識』是每個人有可能存在的,但是如果外在環境、理性、法律、教育使這個人事先明白犯罪的可能後果,那麼這種意識才不會產生。(不信的話,你可以想像如果法律規定明天台北居民不管幹甚麼事,都不犯法,那台北會亂成甚麼樣)

因此,一方面我認為心理學太過複雜,不能用來解釋所有犯罪者的心態,另一方面,我也不同意重典沒有辦法嚇阻罪犯、只能嚇阻小老百姓的邏輯 (因為罪犯在犯罪之前很多也都只是小老百姓),但是大大有一點很中肯的就是,我們不應該把人權的討論放在治安的課題上。

當然,鞭刑是否可以降低犯罪率呢?我也不知道,因為犯罪率跟鞭刑的確扯不上關係,犯罪率是跟整個社會環境有關的,包括公權力的執法、民眾的意識、社會的條件等等,但是在無計可施的情況下,反對鞭刑者是否又有更好的提案呢?


您說的沒錯, 許多非故意犯與一時衝動犯罪的犯罪者, 他們的心理歷程的確與一般人接近
嚴刑峻法對這些人來說, 也能起一定程度的嚇阻效果
但對社會治安造成嚴重影響的, 卻不是這些非故意或一時衝動的犯罪者, 而是故意犯或累犯
對於這些故意犯或累犯來說, 他們的價值判斷與不理性心理因素, 已不能以一般人的心理度量, 屬於某種程度的變態心理
而嚴刑峻法對這些人來說, 所能起的效果不能說沒有, 但較之一般人或非故意犯, 顯然低了許多
不然也不會屢屢有類似 "殺頭也不過碗大的疤" 這種無視於國家法治的心理存在, 因為刑罰對他們來說顯然不是犯罪最大的考量

"治亂世用重典" 這句話經常被引用, 但這句話中有個很大的重點, 就是亂世
所謂亂世是指所有社會秩序與價值均已崩潰, 為了要給無所適從的人民安全感與重建社會秩序, 而採取的非常手段, 平時有法律秩序時可不能這樣搞
如果為了加強治安而採用嚴刑峻法, 對於一般人來說, 除了增加對預期治安變好的心理安全感外, 卻也會造成一定程度的心理壓力
因為會有一種 "萬一不小心犯了錯或被誣陷時該怎麼辦" 的恐懼心理, 以及一種社會的集體群眾壓力
這一點在先前有版有提到的 "死亡筆記本" 中也有描述到這一段, 當社會上沒有犯罪者, 也有許多人欣喜於治安良好時, 為什麼有一種莫名的壓力?
而如果嚴刑峻法對於這些嚴重危害治安的故意犯及累犯的效果不如預期, 卻要社會大眾共同承擔這種心理壓力, 是否值得?
Lutz wrote:
您說的沒錯, 許多...(恕刪)


恩,當然大大的分析都是很客觀的,不過我們的立足點並不一樣,也許大大認為台灣還不算亂,但是對其他人包括我自己認為,台灣已經夠『亂』了。

另外,群眾的心理壓力一定是會有的,但是有一好就沒二好,法律嚴一點,也許冤獄的情況糟一點,但是如果法律鬆一點,那麼放虎歸山同樣造成社會的壓力,因此如何平衡呢?就應該由社會去決定,而不是從理論來決定,如果社會認為重典的壓力小過治安的壓力,那麼加重刑罰反而可以達到社會的平衡,反之亦然。

因此我認為必須客觀的評估台灣現在社會的狀況,再作出決定。至少在台灣我感受不到法律的壓力,但是在美國是有的,您知道當小孩大吵大鬧的時候,多恐怖,美國警察是會來敲門檢查的......

不過還是很謝謝您的分享,學到不少東西
本因坊秀策 wrote:
大大認為偷隻雞砍手、婚外情給石頭砸死不野蠻或過重喔?


大大現在還搞不清楚什麼樣的罪要處以鞭刑嗎?闖紅燈超速?偷竊?亂到垃圾?你嘛幫幫忙。重罪才需要,如強姦,殺人、販毒,重罪連續犯。

大大可先去爬文一下西方國家關於天賦人權的理論......當初唸到快掛掉,不要再考我們一次啦!

天賦人權的理論,那是外國人的理論,100%正確嗎?國父的革命民權才比較合乎現況,人權是需要爭取的,國家沒有給你某項權利,你是不可以享有某項權利的,例如有些國家允許人民吸大麻(好像是紐西蘭),但是吸大麻在中華民國,和大部分國家就是違法。
至少美國比台灣民主很多,法律與執法也比台灣嚴很多!....小弟不如此認為,甚麼叫嚴要看你從哪個角度,麥當勞事件是美國為顧及龐大消費市場所做的保護措施,因為生意人若出了點差錯,傷害的後果無法想像,這不叫嚴,是在告誡廠商賺錢不要太隨便,小弟看過一本講關於美國連續殺人犯的書,內容真的很可怕...不在此討論,那些殺人狂則因有些州無死刑法律,依然活到今天....您覺得呢?

美國比台灣民主很多?....不見得吧,君不見很多美國警察,巡查百姓的例子,簡直把百姓當犯人一樣對待,還沒找到犯罪證據前,就已經把你壓倒在地,甚至猛打了,你希望的是這樣的--民主--嗎?
法國這個--民主--國家,拿個加註--台灣--的護照,居然和沒加註--台灣--的護照兩人一同脫光衣物拘留檢查8小時。







ykd521 wrote:
你把--不小心--跟--故意犯罪--搞在一起?

強姦犯是--不小心--強姦了別人?連續殺人犯是--不小心--連續殺了別人?這樣的理由都能說的出口。

從頭到尾我都沒說要對於--非故意--,和--輕罪者--施以鞭刑,對於強姦犯,殺人犯、販毒、連續犯等等嚴重犯罪者,才需考慮--施以鞭刑。

你說的例子未免也太荒誕了。


舉例不是為了區分不小心和故意犯罪的差別
而是你所謂的公平原則,以牙還牙,以眼還眼就是公平嗎?

而且這例子跟鞭刑扯不上關係,我文中沒有任何一項扯到小明該受鞭刑
我的目的在於,這些重大犯罪者鞭不鞭的意義何在,打一鞭,打十鞭就符合你所謂的公平原則了嗎

這樣的例子哪裡荒誕了

要是怕死就不去殺人,要是怕死就不去綁架勒贖然後撕票,那這社會簡單多了阿
有死刑都有人不怕死了,跑去犯罪
我不反對,鞭刑會對欲犯罪者產生的嚇阻作用,但是在這邊說有什麼用呢?

很諷刺的是,連署是能達到立法的功能嗎?

如果連署能達到立法的作用,我希望先去投貪污鞭刑一票

有誰要一起投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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