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amaminimalist wrote:
通姦都是一男一女!(恕刪)


全天下男人都會犯的錯?
宮保GG wrote:
不除罪好幾斤的香蕉都(恕刪)

難怪最近香蕉變便宜了,
原來是關進去的香蕉都被放出來,供給增加了
誠心向上天祈求~只要罔顧是非幫民進黨護航、昧著良知、造謠抹黑以及因我說實話而檢舉我者,全都暴斃猝死。
唉唉唉
你是不是罵錯人了

我是看kantinger一直在說不知道美國有沒有通姦罪
所以才貼了資料給他
但我好像引言引錯了,抱歉?!~XDDDDDDDDDDD

至於釋憲的原因
就是苗栗那個案子
真的有點又臭有長..........囧"

蚵仔麵線好吃 wrote:
又要當學生要別人查給(恕刪)
如果是你的另一半外遇,就不會是"無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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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十八 章 妨害秘密罪
第 315 條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
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
第 315-1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
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
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第 315-2 條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二款之行為者,亦同。
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者,依第一項之
規定處斷。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15-3 條
前二條竊錄內容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第 316 條
醫師、藥師、藥商、助產士、心理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
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
持有之他人秘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 317 條
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義務而無故洩漏之者,處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 318 條
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之人,無故洩漏因職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工商秘密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六萬元以下罰金。
第 318-1 條
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處二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 318-2 條
利用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
至二分之一。
第 319 條
第三百十五條、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及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二之
罪,須告訴乃論。

kantinger wrote:
怎麼調查阿除罪後單妨(恕刪)
XDDDDDDDD wrote:
如果是你的另一半外遇(恕刪)


民事能不算無故?

刑事犯罪才不算無故對嗎?
君子之蕉蛋如水 wrote:
難怪最近香蕉變便宜了...(恕刪)


使用完還可以順便吃掉的概念嗎?
你是不是應該跟您的國文老師連絡一下?!~XDDDDDDDDDD

kantinger wrote:
民事能不算無故?

刑事犯罪才不算無故對嗎?
XDDDDDDDD wrote:
你是不是應該跟您的國...(恕刪)


8d大
XDDDDDDDD wrote:
你是不是應該跟您的國(恕刪)


通姦無罪蒐證有罪?
既然通姦除罪化,事情已成定局了

我是覺得再爭論下去也沒意義,因為爭論也改變不了什麼,只會影響網友間的感情吧


我是反對通姦除罪化的,老網友應該都知道,過去我曾在01與人激烈討論過這問題

甚至當年我還認為以法務部所做的民調,民意將近8成反對,在近20年內要看到台灣通姦除罪化恐怕很難


但自從台灣通過同婚後,我就覺得下一步就是通姦除罪化



既然理念不同,事情也成定局了,其實也沒啥好吵的,我所能做的,就是用自己的選票,來表達無聲的意見


至於未來還有沒有可能再支持目前的政府?那就要看通姦除罪化後,有沒有做出什麼配套措施了,比如說修改民法.加重賠償等等,如果什麼都沒有,那我的態度還是維持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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