唉唉唉你是不是罵錯人了我是看kantinger一直在說不知道美國有沒有通姦罪所以才貼了資料給他但我好像引言引錯了,抱歉?!~XDDDDDDDDDDD至於釋憲的原因就是苗栗那個案子真的有點又臭有長..........囧"蚵仔麵線好吃 wrote:又要當學生要別人查給(恕刪)
如果是你的另一半外遇,就不會是"無故"----------------------------------------------------第 二十八 章 妨害秘密罪第 315 條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第 315-1 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第 315-2 條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二款之行為者,亦同。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者,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第 315-3 條前二條竊錄內容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第 316 條醫師、藥師、藥商、助產士、心理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第 317 條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義務而無故洩漏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第 318 條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之人,無故洩漏因職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工商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六萬元以下罰金。第 318-1 條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第 318-2 條利用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第 319 條第三百十五條、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及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二之罪,須告訴乃論。kantinger wrote:怎麼調查阿除罪後單妨(恕刪)
既然通姦除罪化,事情已成定局了我是覺得再爭論下去也沒意義,因為爭論也改變不了什麼,只會影響網友間的感情吧我是反對通姦除罪化的,老網友應該都知道,過去我曾在01與人激烈討論過這問題甚至當年我還認為以法務部所做的民調,民意將近8成反對,在近20年內要看到台灣通姦除罪化恐怕很難但自從台灣通過同婚後,我就覺得下一步就是通姦除罪化既然理念不同,事情也成定局了,其實也沒啥好吵的,我所能做的,就是用自己的選票,來表達無聲的意見至於未來還有沒有可能再支持目前的政府?那就要看通姦除罪化後,有沒有做出什麼配套措施了,比如說修改民法.加重賠償等等,如果什麼都沒有,那我的態度還是維持原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