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到這則新聞,也確實納悶了好久..上網找了一下http://www.iafi.org.tw/web/sele2-216.htm一審嘉義地院和二審台南高分院,都依檢察官求刑,判他死刑。台南高分院第二次更審時,合議庭雖認定他犯罪後未與被害人家屬和解、彌補自己絲毫過錯,還故佈疑陣、企圖瞞天過海,甚至一再飾詞辯解,內心沒有不安、也沒有悔悟之意,卻以一句「原審檢察官雖具體求處死刑,但本院認本件尚無對被告與世隔絕之必要,檢察官求刑尚嫌過重」,未說明具體理由,就撤銷死刑,減為無期徒刑,然後由最高法院判決定讞。請問法律達人 永久與世隔絕之必要的條件有哪些呢?還是..看法官心情?
法院應該要開放死刑,徒刑責讓制度當法院宣判有罪時,家屬有權選擇交付監獄執行或由被害人或家屬來執行不限人數及方法,但限時間(由犯案手法界定)讓加害人有機會"懺悔"自己幹的事是有多蠢這樣應該能嚇阻犯罪別再說這種方法原始或沒人權都經過法院審理也由家屬選擇多先進啊我應該能當法務部長嘿,嘿,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