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不知道算不算知法犯法? 應該算半個圈內人 卻在別人的演唱會偷拍

Dave5136 wrote:
拍演唱會犯了什麼法?...(恕刪)




著作權法
第22條
表演人專有以錄音、錄影或攝影重製其表演之權利。

第84條
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對於侵害其權利者,得請求排除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故可要求不得攜帶攝影照像設備)

第88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88-1條
依第八十四條或前條第一項請求時,對於侵害行為作成之物或主要供侵害所用之物,
得請求銷燬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第89條 被害人得請求由侵害人負擔費用,將判決書內容全部或一部登載新聞紙、雜誌。

tsaichisheng wrote:
我也很納悶之前去看華...(恕刪)


所以如果能去香港紅館看華仔才是最棒的吧!!!!

小巨蛋連拍個照都不行~
台中小康 wrote:
著作權法第2第22條...(恕刪)
著作權法第65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
,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 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 著作之性質。
三 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 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Dave5136 wrote:
不懂就別裝懂。幼稚園...(恕刪)


講話有需要這麼嗆嗎?

真搞不懂現在年輕人講話都是這樣嗎
哈~
網路講話很嗆~
實際上不知道怎樣吼~
POWERBALL wrote:
…真搞不懂現在年輕人講話都是這樣嗎
真搞不懂現在年輕人都喜歡裝老,再來倚老賣老嗎?
它~~~~想~~~~~紅~~~~~
但~~~是~~~很~~~幼~~~稚~
小三の目では盲目のスタンプを見て
Dave5136 wrote:
著作權法第65條 ...(恕刪)



我們討論的是未經核准拍攝演唱會,
未經核准即是違法.

至於如何利用是另一個議題,
此利用是否符合合理使用之範圍應視個案而論.
netx34 wrote:
它~~~~想~~~~...(恕刪)


哈哈 我了解

只是我覺得有人這麼容易被激怒

也是蠻有趣的

傷到他 不是傷到我
可以拍沒錯阿,要先申請
我老婆也有去看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