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ve5136 wrote:
拍演唱會犯了什麼法?...(恕刪)
著作權法
第22條
表演人專有以錄音、錄影或攝影重製其表演之權利。
第84條
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對於侵害其權利者,得請求排除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故可要求不得攜帶攝影照像設備)
第88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88-1條
依第八十四條或前條第一項請求時,對於侵害行為作成之物或主要供侵害所用之物,
得請求銷燬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第89條 被害人得請求由侵害人負擔費用,將判決書內容全部或一部登載新聞紙、雜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