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一家真的合法有在"做事..賺錢"的公司....
真的怕....就全部按部就班來做....
不要只買家用板..或隨機板....
也不要認為一台電腦只要有正板的作業程式(如 XP...)
這樣就合法了......
人家真的抓上門來了...
哪會那麼容易就放過你.....
電腦程式安裝前..都會有版權使用說明...
已經告知你使用權限...
家用板..不能在公司行號使用..
隨機板..只能給品牌電腦使用..(不能外流..)
並且!最主要還是要抓Office......
真的在"樹大招風"的公司或產業...
就是要安分守己...
電腦裏連MP3也不要有.....
如果!哪天我真的當了老闆...
我有能力..我會盡量使用正板軟體...
真的太貴買不起的..
我會問法律顧問...
使用官方的試用版本...合不合法..
可以的話..就先使用試用版...
時間到...刪掉..重裝...
看這樣行不行....
本人所有言論與電腦教學僅為建議.請自行斟酌參考.本人不負任何責任................................................
Biaoa wrote:
目前任職於一...(恕刪)
參考一下法院判決
轉貼部份內文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FJUDQRY01_1.aspx
裁判字號 94,上易,2271
裁判日期 950330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上易字第22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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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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詎甲 , 乙為執行其製造模型之業
務以供**公司測試電腦之設計是否完善,竟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由 甲 於91年5 月間在網路上以每片新臺幣300元之價格,向不詳年籍之人購得違法重製之yy電腦程式光碟3片,再與 乙 共同安裝重製在公司設於之3 部電腦內,供其部門工程師作為模型設計之用
甲、乙 乃被告公司員工,其共同擅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業經原審法院判處罪行確定
甲 , 乙乃被告公司員工,其共同擅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業經原審法院判處罪行確定,其利用系爭軟體執行職務侵害告訴人公司著作權之行為,已如上述,而工業設計處資深經理丙,亦知之甚詳,雖被告公司具狀辯稱 甲 , 乙 係受僱員工,非經營管理階層,其等未盡監督義務,不等同被告公司未盡監督義務云云,然被告公司規模甚大,公司內部本於分層負責原則,公司高層本不可能就各事務均親力親為,必以層層節制之法,由單位主管督導,此時單位主管可謂為公司手足,怎可謂手足分擔主體之責,一但有何疏失,均係手足之錯,主體無訛?而被告公司雖均於員工進入公司之始,要求員工簽訂聘僱/保密合約書,合約書第6條亦載明要求員工使用合法電腦軟體,
惟此係提醒員工注意事項,公司於員工任職期間,仍須盡此監督義務,並非謂公司即可據此合約書免除其注意義務。是被告公司竟均於知悉屬下員工使用未經授權之告訴人電腦軟體下,未為任何制止或停止使用之舉,反而一面與告訴人簽訂採購契約,一面又繼續不斷使用該違法軟體,其漠視他人智慧財產權及便宜行事之心態,甚為灼然,被告公司未善盡事業主應使其從業人員不為該等犯罪行為之監督義務,已臻明確,自非僅以一紙工作規則或聘僱契約而得解免其責。
六)綜上所述,本件被告公司員工 乙、甲 確有於執行業務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罪,且經本院93年度簡字第361號判決有罪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