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覺得需要發布"緊急動員令"嗎?

救災視同作戰,疑.....我好像還是常兵備役......那是不是應該把所有備役的人都徵調去救災!應該3天就搞定!所以這句話不知說真的說假的!
緊急動員令

發揮的做用不大

發怖 集結 整裝 出發

就要一個星期了
kkmobil01 wrote:
先看好你家的父母官如何處理甲仙地區的災情再說吧...(恕刪)

還在打嘴炮....

這次的災情已經不是地方可以處理的程度了.
地方首長一直在喊救命,你們還一直在看笑話嗎?...無情,..唾棄你們.
~~抓住指縫的風,就能抓住緣分~~

ellychen2007 wrote:
目前災情己經不會更壞了,動員個大頭鬼


不過反應太慢!人都死了...
因為缺水剛剛去外面買麵包、與礦泉水!

礦泉水全部掃光.
麵包也差不多了.....
賣自助餐有些都關了不然就是價格差很大
別在嘴炮了
政客相互指責
我們不需學他們

至於要調動軍人
是因為各地消防隊和救難隊人力不夠
加上還得應付平時火災、救護車加上一些業務
能抽出的人力不多
有些消防隊都停休中


有人提到軍隊不該去送死?
送死?
那消防隊去救算是什麼
話說動員雖然耗時,但畢竟可以合力完成事情,如不透過動員召集.....應該沒人會自動吧!

小弟我自己養活自己就差不多了!出錢我實在沒太大能力,但是出力我是辦的到的!徵召令一來誰可以不去!
名  稱: 災害防救法 (民國 97 年 05 月 14 日 修正)

第 4 條 本法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第 27 條 為實施災害應變措施,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實施下列事項:
一、災害警報之發布、傳遞、應變戒備、人員疏散、搶救、避難之勸告、災情蒐集及損失查報。
二、警戒區域劃設、交通管制、秩序維持及犯罪防治。
三、消防、防汛及其他應變措施

四、、、十六、


第 31 條 各級政府成立災害應變中心後,指揮官於災害應變範圍內,依其權責分別實施下列事項,並以各級政府名義為之:

一、緊急應變措施之宣示、發布及執行。
二、劃定警戒區域,製發臨時通行證,限制或禁止人民進入或命其離去。
三、指定道路區間、水域、空域高度,限制或禁止車輛、船舶或航空器之通行。
四、徵調相關專門職業、技術人員及所徵用物資之操作人員協助救災。
五、徵用、徵購民間搜救犬、救災機具、車輛、船舶或航空器等裝備、土地、水權、建築物、工作物。
六、指揮、督導、協調國軍、消防、警察、相關政府機關、公共事業、民防團隊、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執行救災工作。

七、、、十一

(有興趣的自己查)
一定要發佈的
這是比921更大的災難,不發佈要待何時?這個不重要嗎?這個不應該發佈嗎?
應該要做的事情,不能猶豫,要整個國家動起來,不能只是說這是地方的事、這是國軍的事、這是行政院的事,這應該是全國的事,也自然關總統的事!!!
我愛台灣,我的國家 敬請多支持台灣國產品

對不起 ,我更正我剛剛說的

我覺得應該要馬上發布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442&t=1182760&last=13964491

Purpledew 大大說得很對
絕對機密 wrote:
名  稱: 災害防救...(恕刪)

很久沒唸消防法了
(災害防救也是消防員要讀的法科之一)
我記得有災害防救會報
有分階級
去調動好像還得上報上一層級
而且好像也不能調別縣市的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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