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這次救災會這麼紊亂?

Purpledew wrote:
且不管用意如何,至少...(恕刪)


這次媒體亂, 再加上網路亂.

(1999年網路論壇並不發達)
http://www.flickr.com/photos/tetjk/sets/
水上救援那有陸上救援那麼容易。

921不是風災、水災。直昇機可飛的時間較多,這次88水災,還在颱風中或颱風剛走,災區還下豪雨,水深還二米以上、山上還有土石流,只剩數輛AAV7兩棲登陸車、橡皮艇能用,這樣救散佈在屏東各地三萬多人要花多少時間 ?

AAV7兩棲登陸車也不是萬能,也是有地形的限制,橡皮艇也有航程、承載的限制,水底看不到的鐵絲網圍籬還割壞好幾台橡皮艇。直昇機天候不好也不能飛。這樣能如果能很快救出三萬多人,那台灣軍隊就可以反攻大陸、甚至征服全世界。

所以颱風前縣市長不下令將低窪或高山的鄉、村撤村;不然等豪雨來,根本就來不及。
不明白怎麼那麼多人會認為中央毫無作為,好像只會看電視救災,
那中央的救災資訊要從哪邊來,不是要第一線的縣市政府提供嗎?
應該是地方的縣市政府都要能完全掌握完整的災情資訊,知道哪裡有該救的人吧!
中央政府應該是提供資源的後勤單位,第一線指揮調度不應該是當地政府的職權嗎?
那就是第一線的災情資訊沒有搜集好,才會有那麼多災民Call In到電視台去不是嗎?
然後就把矛頭都推給中央,說中央都看電視救災?那地方政府就納涼嗎?實在令人費解。
別人在救災,我們看電視在喊燙,好好為出力的人加油吧!
論嘴砲,利委諸公不會比我們少!要嘴砲,他們一定搶第一,
還不用淪到我們打字搶這個頭銜!
chiato wrote:
不明白怎麼那麼多人會...(恕刪)


就好像感冒的; 輕微破皮的, 全往台大醫院跑.

那要一般診所(縣政府)做什麼?
http://www.flickr.com/photos/tetjk/sets/
tetjk wrote:
就好像感冒的; 輕微破皮的, 全往台大醫院跑.
那要一般診所(縣政府)做什麼?...(恕刪)


您認為這次只算是【輕微破皮】嗎?
只要縣政府就能處理好嗎?

這樣等級的災害,我懂事以來,只有921可以比擬,
縣政府的能力已經不可能應付了(即使全國緊急動員也不見得能應付的好),
中央應該趕快統整所有資源,全力投入才是。
台灣加油!大家加油!
Soong wrote:
您認為這次只算是【輕...(恕刪)


所謂重症的是像: [高雄縣山區甲仙鄉小林村] [斷橋落水事件] [協尋失蹤部落人口]...

不是指缺水缺糧及環境清潔的好嗎.
http://www.flickr.com/photos/tetjk/sets/
tetjk wrote:
所謂重症的是像: [高雄縣山區甲仙鄉小林村] [斷橋事件] [協尋失蹤人口]...
不是指缺水缺糧及環境清潔的好嗎.

原來水淹到屋頂了只是破皮感冒喔
弱婦孺沒有糧食飲水, 沒有遮蔽物的情況下你覺得她能在屋頂撐多久?
tetjk wrote:
所謂重症的是像: [高雄縣山區甲仙鄉小林村] [斷橋事件] [協尋失蹤人口]...
不是指缺水缺糧及環境清潔的好嗎: [...(恕刪)


許多災區缺水缺糧,需要空投,不需要中央統籌直升機調度嗎?
又,現在有人責怪中央沒有【清潔環境】嗎?

許多立即的事情需要中央的統籌處理:
1. 搶救和疏散災區的人員
2. 搶通道路橋樑
3. 統籌與分配所有救災物資

921當時雖然不算表現的很好,
但也建立基本的全國救災模式,
可惜的是這些經驗似乎沒有在這次救災中表現出來。
台灣加油!大家加油!
Soong wrote:
許多災區缺水缺糧,需要空投,不需要中央統籌直升機調度嗎?
...(恕刪)

那中央沒有統籌直升機調度嗎? 你拿出證據。
絕對機密 wrote:
許多立即的事情需要中央的統籌處理:
1. 搶救和疏散災區的人員
2. 搶通道路橋樑
3. 統籌與分配所有救災物資...(恕刪)

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在幾百公里外,應該做的是縣市災害應變中心,因為最了解地方的就是各縣市長、縣市政府。

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也不是只有一個縣有災難要處理。

地震震完,只要有路,沒土石流,所有車輛都能去救援。但颱風持續中,又有二公尺以上的水深,只有數量有限的AAV7、橡皮艇能去救援,直昇機還要看天候才能飛,別說救數萬人,救數千人都要數天。


名  稱: 災害防救法 (民國 97 年 05 月 14 日 修正)
第 4 條 本法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第 8 條 直轄市、縣 (市) 政府設直轄市、縣 (市) 災害防救會報,其任務如下:
一、核定各該直轄市、縣 (市) 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二、核定重要災害防救措施及對策。
三、核定轄區內災害之緊急應變措施。
四、督導、考核轄區內災害防救相關事項。
五、其他依法令規定事項。

第 27 條 為實施災害應變措施,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實施下列事項:
一、災害警報之發布、傳遞、應變戒備、人員疏散、搶救、避難之勸告、災情蒐集及損失查報。
二、警戒區域劃設、交通管制、秩序維持及犯罪防治。
三、消防、防汛及其他應變措施。
四、受災民眾臨時收容、社會救助及弱勢族群特殊保護措施。
五、受災兒童及少年、學生之應急照顧。
六、危險物品設施及設備之應變處理。
七、傳染病防治、廢棄物處理、環境消毒、食品衛生檢驗及其他衛生事項。
八、搜救、緊急醫療救護及運送。
九、協助相驗、處理罹難者屍體、遺物。
十、民生物資與飲用水之供應及分配。
十一、水利、農業設施等災害防備及搶修。
十二、鐵路、道路、橋樑、大眾運輸、航空站、港埠、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電信、自來水及農漁業等公共設施之搶修。
十三、危險建築物之緊急評估。
十四、漂流物、沈沒品及其他救出物品之保管、處理。
十五、災害應變過程完整記錄。
十六、其他災害應變及防止擴大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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