嗯嗯~~~自己家的事就真的有點頭痛了,不然請你父親心一狠資遣他吧,勞基法:第八條(資遣費之計算)依本法第十七條、第八十四條之二規定計算之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第九條(雇主結清工資義務(一))依本法終止勞動契約時,雇主應即結清工資給付勞工。把資遣費算給他吧,不然真的不知道該怎麼解決,但是還是會怕有事尾啦,怕他哪根筋不對常常跑來公司亂,但是不用怕啊,亂就給他叫警察,警察常來處理他應該就不敢常來亂,真的他獸性大發警察也有警械可以對付他= =我的回應會不會很鳥啊
謝謝大家的回應我們家公司是做生意的大家都希望以和為貴(這是重點!!)也希望員工離職時心甘情願大家分手後也能有好的結果而不是因為他這樣而用蒐證OR用懷疑,藉口的方式來請他走路員工不是傻子,每天工作他都會知道公司的營運狀況如何(畢竟我們是小公司...)我們也希望用平和的方式來解決這個問題畢竟到時候請警察來,這樣場面都難看...不管這個問題該如何解決...還是感謝大家的回覆...
一般的公司在工作規章裡面大都有規定僱(任)用條件~ 試舉下例給樓主參考(GOOGLE關鍵字一堆): (僱用限制)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一律不予僱用:(自行參酌訂定)一、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完畢者。二、經通緝在案,尚未結案撤銷者。三、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尚未執行完畢者。四、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五、參加非法幫派組織,結黨營私,聲譽狼籍者。六、患有精神病、傳染病、其他法定傳染病經醫師診斷不能勝任工作者或經本公司醫務機構或指定醫院、特約醫院體格檢查不合格者。七、曾於本公司或所屬分支機構被開除,或離職而未預告本公司,或未辦妥離職手續者。但確有改過並經本公司主管審核通過者,不在此限。八、現役軍、警人員,尚未退役或辭職者。九、外藉勞工未取得合法工作權者。十、未滿15歲者。但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者,不在此限。十一、不願簽署勞動契約者。樓主公司只要確認工作規則內有這條..並想辦法證明該員患有精神方面疾病就可以解僱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