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是可以請管理員修改一下標題,因為這張是地檢署的傳票,不是法院的傳票,雖然各地地檢署與法院多在同一處,而且全銜目前仍為「XX地方法院檢察署」,但是法院與地檢署其實是二個互不隸屬的機關,分屬司法院與行政院,分清楚一點比較好。其次,證人姓名會這樣打,代表傳喚的檢察官不知道確切的管理員姓名,而依管理員的內文來看,應該是檢察官希望某一特定時期的管理員來出庭應訊(假設管理員有異動),或是曾參與某事件的管理員,例如曾移動某個討論串或刪除某個留言,由於處理時系統只會顯示會員名稱為「Mobile01系統管理員」,所以檢察官只能發傳票予Mobile01系統管理員,而於查明該管理員真實身分,或是實際上參與之管理員身份後,再予以輸入真實姓名,當然,開庭時,必然是以管理員的真實姓名稱呼之,不可能就叫「Mobile01系統管理員」這樣的稱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