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樓主應該是通識課程的法學緒論。
還是去書局翻一下教科書吧。
因為不知道您的老師想要求到何種深度的答案。
債之發生原因,有債總規定,亦有規定於債各、物篇、親屬篇、繼承篇,通常我們以法律事實及法律規定做分類。
就您的題目,只能偷偷告訴您翻一下民法153條、172條、179條、184條、185條及184條第1項中「不法」定義與172條之定義,應該會有部分答案。
如果直接給您答案,對老師就不好意思。
我沒讀書 wrote:
如果乙答應甲的要求,乙的意思表示稱為什麼?
承諾?...(恕刪)


是允諾吧...
RozenMaiden wrote:
1買方、賣方2.等下...(恕刪)


甲以450萬元的價格向乙以意思表示願買套房,甲的意思表示稱為什麼?

如果乙答應甲的要求,乙的意思表示稱為什麼?
---------------------------------------------
甲 要約 乙 承諾


一方要約 一方承諾阿

無義務又未受委任 無因管理

侵權行為

甲丁不用賠吧 可以主張正當防衛

老師出的題目 你就上網來問人喔
看看書拉 又不難 真懶惰
好像很多人主張正當防衛,有沒有可能是第150條阻卻違法,或是用適法無因管理阻卻違法,會比較好?
1589 wrote:
好像很多人主張正當防衛,有沒有可能是第150條阻卻違法。


正當防衛就阻卻違法了阿
它是阻卻違法事由之一
其他像是依法令的行為 還是業務上行為也都是算

150條是緊急避難喔
這題搶匪是不正當的行為 而且是人的行為
他為了保護自己或他人之權利所做的行為 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我想用正當防衛比較適當

除非你已經完全制止搶匪了 又他媽氣不過拿棍子打斷他的腿
這樣搶匪才可以告你民法的侵權行為要你賠償 以我認知拉 哈

你說的適法無因管理不是阻卻違法的事由喔
而且這裡的適法是說不違背當事人的意思而已 並不是說合法的意思
發帝 wrote:
甲以450萬元的價格向乙以意思表示願買套房,甲的意思表示稱為什麼?

要約
發帝 wrote:
如果乙答應甲的要求,乙的意思表示稱為什麼?

承諾

這....這裡不是知識家
請債篇總論
你問我會什麼?我想我什麼都不會!
有時候我們很容易將刑法上的阻卻違法事由的觀念,直接搬來民法用,可是民法的規定,有時定義範圍不太一樣。例如民總第七章,就無如刑總一樣去規定依法令行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而是散開討論其公法上之義務,產生許多學說。
不知您有沒有這種習慣,想到正當防衛就會同時聯想緊急避難,再分別套入實例中,去比較差異,看一下哪一個較好用。
搶劫行為可以說是不法侵害,從另外角度而言,亦是急迫之危險,端看從何角度去切入。只是緊急避難之適用範圍與正當防衛適用範圍,其中有許多範圍是重疊的,都可以適用,只是如何說理而已,並無一定非誰才是正確答案。
另外,適法無因管理可以阻卻違法,此部分我想每一本教科書都是如此寫(看區分適法無因管理與不適法無因管理之實益部分),此可觀175條。
無因管理分為真正無因管理及不真正無因管理二大類,
在真正無因管理下又分為適法無因管理及不適法無因管理二類。
適法無因管理是指174條第2項、176條第1項前段及第2項。
不適法無因管理是指177條。
1589 wrote:
有時候我們很容易將刑...(恕刪)


4個字...

自由開火...

1589 wrote:
不知您有沒有這種習慣,想到正當防衛就會同時聯想緊急避難

可是緊急避難並沒有不正當的行為發生喔 例題中搶匪確實是人為的不法侵害
且案例中見義勇為之人本身並沒有遭受危及之情事 單純為保護他人之權利而出手制止
如果他跟大家一樣都當路人 根本不會有任何危害到自己的可能
而此提問見義勇為之人應如何主張 雖然兩者都可以阻卻違法 我想還是正當防衛比較恰當

當然如果搶匪騎上機車後往你這個方向衝過來 你為了避開危險 拿起路邊清潔工的掃把
用力往搶匪身上貓下去 搶匪倒了 掃把也斷了
這時候清潔工如果要對你請求損害賠償 你這時就可以主張緊急避難了
不用賠清潔工掃把的錢
此情境之下 你的行為沒錯 清潔工也沒錯
只是基於法益權衡 兩害取其輕 當然犧牲掃把這財產權來保全自己的生命權了

當然法律本來就沒標準答案了 大家也都只是盡量適用最適合的法律罷了
跟你交流一下 沒有批評你不對的意思 不好意思囉 ^^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