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軍人結夥搶劫,難道教育又出現問題了!!



軍法死刑是法務部簽嗎?

還是國防部?




這條法律真是中華民國法律條文中最好的
chiang:香腸說不定我比你還多
StevenJ wrote:
這跟法務部長沒有關係吧^++^
王清峰:我偏要管........
軍法 基本上 應該會執行...

而判死刑跟一般老百姓不同.... 或許會有人權團體跳出來
對任何的事不要帶入自己的情感,對自己的事當作別人的事來看待,這樣就可以很理性的把問題解決
約翰靈骨塔 wrote:
難得看到中華民國法律...(恕刪)


陸海空軍法 適用軍人

要不是現役軍人身分

一樣要養那些罪犯

道歉很難嗎?不難!難的是自我感覺良好!!
blesschang wrote:
王清峰:我偏要管.....(恕刪)


....

趕快開記者會作秀一下:

不一定王清峰會跳出來說話
道歉很難嗎?不難!難的是自我感覺良好!!
StevenJ wrote:
難道那些軍人都不知道...(恕刪)


他們也很無奈阿,經費都被挪去興建俱樂部,開銷不夠花.......一切都是無奈阿...........
仇不在他人、而在亡者親人,在沒明言放下仇恨之前,誰來置喙皆是殘忍
StevenJ wrote:
....趕快開記者會...(恕刪)
王清峰的記者會是嗎?.....
標題如下,美工助理正在趕工~~~

保衛罪犯人權說明會
holyduck wrote:
王清峰:我得了簽下去...(恕刪)


這比死亡筆記本還屌

簽自己的名字死別人
StevenJ wrote:
判軍法就是唯一死刑
第八十四條
  結夥搶劫者,不分首從,一律處死刑。
哪裡還會有假釋的機會..(恕刪)

非也
這是陸海空軍刑法的舊條文
目前現役軍人犯結夥搶奪或強盜罪只能準用刑法
而最重的法定刑只有七年有期徒刑而已
台灣和歐盟等先進國家一樣耶
犯罪刑度都不重
歡迎大家多多犯罪
因為投資報酬率還不賴

陸海空軍刑法第 76 條
現役軍人犯刑法下列之罪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各該規定處罰:
一、外患罪章第一百零九條至第一百十二條之罪。
二、瀆職罪章。
三、故意犯公共危險罪章第一百七十三條至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百八十
五條之一、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第一百九十
條之一或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一之罪。
四、偽造文書印文罪章關於公文書、公印文之罪。
五、殺人罪章。
六、傷害罪章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二項之罪。
七、妨害性自主罪章。
八、在營區、艦艇或其他軍事處所、建築物所犯之竊盜罪。
九、搶奪強盜及海盜罪章。
一○、恐嚇及擄人勒贖罪章。
前項各罪,特別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戰時犯前二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刑法第 325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 326 條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一年
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 321 條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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