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
下列場所不得吸菸:
(略)
前項場所,應設置明顯禁菸標示。
第十四條
下列場所除吸菸區(室)外,不得吸菸:
(略)
前項吸菸區(室)應有明顯之區隔及標示。
第十五條
於禁菸場所吸菸者,政府機關主管、公民營事業、各場所負責人或從業人員應予勸阻;在場人士並得予勸阻。
第二十五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或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於禁菸場所吸菸,經依第十五條勸阻而拒不合作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79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一 於禁止吸煙之處所吸煙,不聽勸阻者。
二 於公共場所任意叫賣物品,妨礙交通,不聽禁止者。
三 跨越巷、道或在通道晾掛衣、物,不聽禁止者。
四 虐待動物,不聽勸阻者。
我也不想倚老賣老,年輕有為的人我當然會尊重,但是看到胡搞瞎搞的小毛頭還真是生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