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流浪子西門慶 wrote:
沒有騎很快這樣會反應...(恕刪)
唉,我也不知道,但我就是反應不過來。
我沒預期前面會有交通錐,但我發現前方機車閃過(他也是險險閃過),看到交通錐就是來不及了。
但如果要這樣認定我沒保持距離,那後方撞上我的機車,不也是沒保持距離嗎?
尤其是我不是馬上急煞住,我煞住後因為車輪卡到交通錐,所以機車還有持續往前走,
那狀況是我機車往前滑後,直到我確實停住,把腳踩地放了下來,於是踩地的那條腿才被機車撞傷了。
(我之後人是被撞飛的,不是順著機車倒下來,人跟機車是不在同個位置上的)
但我的腿到底是不是後方車子撞傷的,當初上偵查庭時法官說還沒判定不能這麼說,說我也有可能是自己跌倒被機車壓傷-_-。
我不是自認倒楣想找自來水公司當替死鬼,我是真的覺得交通錐有過失。
我只是真的很多疑問,我以為我是受害者,沒想到我就是肇事主因。
自來水公司認為除非判定上有說交通錐有過失,不然他們認為他們沒有錯。
舉證路燈或天氣的話,要怎麼找呢?用嘴巴說的不算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