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究竟算失竊還是遺失?

反問他...我去餐聽吃飯去一趙廁所回來包包不見了

那算失竊還遺失勒? 國文真的要再去修一下
謝謝各位的回復
我決定直接寫信去警政署長信箱
看看對方會如何回復
突然覺得 01人多了之後 一堆社會功能障礙患者也多了起來
刑法上,所謂竊取係指未經所有人同意或違反持有人之意思,破壞他人對於物的持有關係,而建立新的持有關係。
刑法上,所謂遺失物係指非基於持有人之意思,而偶然脫離其持有之物。
另外學說上尚有遺忘物之區分,所謂遺忘物,係指持有人因疏忽而將其物遺忘於其所知悉之特定處所。
大概了解刑法上之定義,針對警察所言:放的位置是"視線不可及之處 而且又是公共場所",我舉個例子,來想警察所言是否合理,有人將機車停於馬路旁,鑰匙未取下時,即離去,他人將該機車騎走,警察可否說此機車放的位置是"視線不可及之處 而且又是公共場所",而認定是遺失物非竊盜案?
況樓主本身放置該物時,主觀上並非有脫離其持有之意思且亦非偶然脫離其持有,客觀上,人於物旁跑道上跑步,場所、時間密接,對物支配力應不視為中斷,實與遺失定義不同。
以上為本人之淺見,提供樓主參考,觀念若有錯誤,望樓主海涵。
算吃案吧~~

前年和同事外出,筆電放在機車上

離開一點距離,但還是看的道筆電

歹徒就在我們面前搶走筆電

報警後,警察說我們沒和歹徒"扭打"所以是偷竊,不是搶案(天阿~還要扭打,如果歹徒帶刀帶槍,我為了要讓警察知道是搶案,還要衝上去嗎?

我問過其他人,他們也是跟我說,搶案沒破,警察似乎會比較被定,所以就把我弄成偷竊,沒破案也沒差~~

至於到底是哪種案件,還是得懂法律的來解釋嚕~~
yutaiC wrote:
算吃案吧~~前年和同...(恕刪)


你們這是偷沒錯、"竊"是指趁人不備、並非一定要趁人"不知"。

搶是要有到強制脅迫令人無法抗拒、才算搶、如果你們後來有扭打、就會變成準強盜罪(不算強盜...但是也差不多了)
1589 wrote:
刑法上,所謂竊取係指...(恕刪)

我還真問過那警察 那我要是車鑰匙沒拔車被騎走 這算是遺失還竊盜
他:當然是竊盜啊 哪有可能撿到車 而且車子有引擎號碼
我:我包包裡也有身分證.....
他:BALABALA......(我不想在回想他當時說了啥理由 現在在回想我覺得我會腦溢血
突然覺得 01人多了之後 一堆社會功能障礙患者也多了起來
dkandy50 wrote:
不好意思....我笑...(恕刪)


我知道 我很冷
yutaiC wrote:
算吃案吧~~前年和同...(恕刪)
+1.....就像強盜跟搶奪....也是一線之隔
http://ucareicare.net/song.mp3
看來又有警察想要被記過調職了
這種事請記者來公開一下
讓大家公評即可知是失竊還是遺失
這只讓我想到吃案...或...不想受理
這就是政府在玩數字遊戲的結果
導致民眾報案都沒有品質
政府要求一定的破案數字
但是往往沒辦法輕易達成
所以乾脆就不要讓它發生
導致民眾報案都會碰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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