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上,所謂遺失物係指非基於持有人之意思,而偶然脫離其持有之物。
另外學說上尚有遺忘物之區分,所謂遺忘物,係指持有人因疏忽而將其物遺忘於其所知悉之特定處所。
大概了解刑法上之定義,針對警察所言:放的位置是"視線不可及之處 而且又是公共場所",我舉個例子,來想警察所言是否合理,有人將機車停於馬路旁,鑰匙未取下時,即離去,他人將該機車騎走,警察可否說此機車放的位置是"視線不可及之處 而且又是公共場所",而認定是遺失物非竊盜案?
況樓主本身放置該物時,主觀上並非有脫離其持有之意思且亦非偶然脫離其持有,客觀上,人於物旁跑道上跑步,場所、時間密接,對物支配力應不視為中斷,實與遺失定義不同。
以上為本人之淺見,提供樓主參考,觀念若有錯誤,望樓主海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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