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蓋棉被純聊天」 通姦無罪!!????

Kenny1734 wrote:
雖在感覺上來說,這一...(恕刪)



我覺得法官應該判這對男女一些勞務工作以示懲戒,因為已婚身分卻與女性涉足不適合其身份的場所~
erica.H wrote:
我的意思不是插入與否...(恕刪)


如果二個男女衣杉不整在一個房間就算通姦的話
要是女方有意要搞男方,衝過去把他的衣服撕爛,再把自已衣服扯破
而好死不死,警察、女方老公破門而入

這樣算通姦還是不算???
babybear97 wrote:
沒有"插入"證據,是...(恕刪)


陳夢吉:等一等,大人,請問何歡被判什麽刑罰?
法官:依例判處環首之刑
陳夢吉:那就對了,阿仁!將他放下來!
(主控官沖過來)
主控官:陳夢吉你又想怎麽樣?
陳夢吉:他被判環首“”刑,並不是環首“”刑,他的“首”已經被環了,
還不放他更待何時?
主控官:你玩文字遊戲?
陳夢吉:大人!法律就是法律,每一個字每一個符號,都不能更改。



根據刑法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由於中華民國法律是證據論,所以通姦罪提告最重要的也是『證據』。

能讓法官認為兩人確實有性交行為,這樣就能達到判決成立。
所以性交在床,才是重點!
洄瀾之子 wrote:
陳夢吉:等一等,大人...(恕刪)


主控官: 來人呀,備筆,本官要申請大法官釋憲
erica.H wrote:
難怪社會風氣會敗壞!!


台灣的法官都知道社會風氣不能當飯吃,大家也應該要知道~所以這麼判沒有錯。
http://blog.sina.com.tw/popodiary/
這樣就關的話....

不知道民代跟政客還剩幾個.... XD
法官自由心證的空間很大,

此時, 插頭和插座的牌子就很重要了....

相信我, 以下的排列組合, 法官心情也會不一樣.....

1. 名牌插頭碰上無名插座
2. 爛插頭放進名牌插座
3. 醫療級公插和母座
4. 會電線走火的瑕疵品


法律是道德的最後一面牆


有些事情你不做是因為道德約束,但是就算做了也不會怎樣,因為還沒到犯法的程度


比如說你看到有人隔壁桌吃飯一直抖腳,你看不爽但是你也沒辦法抓他




YES!~
erica.H wrote:
今天看到一則新聞~~...(恕刪)

有家室的人根本就不能隨便約異性去不當場所,這是基本知識吧?

旅館=不當場所喔

難怪我爸媽都不要讓我在外面過夜
我是蓮霧王 ~路過蓮霧園
erica.H wrote:
今天看到一則新聞~~...(恕刪)


各玩各的也不口以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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