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ica.H wrote:我的意思不是插入與否...(恕刪) 如果二個男女衣杉不整在一個房間就算通姦的話要是女方有意要搞男方,衝過去把他的衣服撕爛,再把自已衣服扯破而好死不死,警察、女方老公破門而入這樣算通姦還是不算???
babybear97 wrote:沒有"插入"證據,是...(恕刪) 陳夢吉:等一等,大人,請問何歡被判什麽刑罰?法官:依例判處環首之刑。陳夢吉:那就對了,阿仁!將他放下來!(主控官沖過來)主控官:陳夢吉你又想怎麽樣?陳夢吉:他被判環首“之”刑,並不是環首“死”刑,他的“首”已經被環了,還不放他更待何時?主控官:你玩文字遊戲?陳夢吉:大人!法律就是法律,每一個字每一個符號,都不能更改。根據刑法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由於中華民國法律是證據論,所以通姦罪提告最重要的也是『證據』。能讓法官認為兩人確實有性交行為,這樣就能達到判決成立。所以性交在床,才是重點!
法官自由心證的空間很大,此時, 插頭和插座的牌子就很重要了....相信我, 以下的排列組合, 法官心情也會不一樣.....1. 名牌插頭碰上無名插座2. 爛插頭放進名牌插座3. 醫療級公插和母座4. 會電線走火的瑕疵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