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偉哲辦公室新聞稿-聲明「新聞事件之學生非成大學生」


重量級牛排 wrote:
記者會當場公布學妹致電黃偉哲辦公室的錄音內容,學妹說,家裡沒什麼錢,須貸款才能繳學雜費,卻還要給人家三成的錢,這種規定很奇怪。


如果 假設 這也只是找個人 來模擬呢?

zhaokylin wrote:
標題:
聲明「拾金不...(恕刪)

不是成大 難道是家裡蹲大學嗎
去年我們就已經證明了啦,男人啊!不用過40啦,基本上滿18就已經剩張嘴了
哀~

搞不好只是為了怕被人肉搜索出來被糟蹋,

感覺就是此地無銀三百兩...。
chiang:不要再嘴砲了... XD。
這叫做"此地無銀三百兩"...

通常會知道會想到用民法第805條來請求遺失物報酬的人,幾乎可斷定就是法律背景的人...

一般在法律系課程,學到民法物權編起碼是大二以上的學生,若是大一新生面對這樣的事件,幾乎是無抵抗能力只能乾焦急,最後求諸立委....

一般人如果不是有遇到新聞或親身經歷的事件,通常是以"拾金不昧"這樣的心情和想法來處理這種事情。

這件事情直得省思:雖然德國或日本有這樣的立法例,但是這在我們華人文化或社會的根底裡,和拾金不昧的倫理教育思想是相衝突的~!

法律是社會環境和文化的產物,這樣的立法是否妥適?合理?其實因為這個事件,頗值得提出來檢討...

如果:那個學妹,他也略懂得法律,或者另有人指點: 回應那個學姊: 如果你不還錢,我就告你"侵占遺失物~!" ,那諸位想想:這件事情豈不是陷入法律較量,你來我往沒完沒了?

法務部的人出來解釋: 拾得人可行使留置權是指留置可請求的10分之3報酬的部份,但是:若非習通法律,又有多少人會想到?

這個新聞、這種立法,多少已經對社會造成一種負面思考教育,不管三七二十一,我就是要索報酬!
不管人情義理,不管將心比心,即使立再完善的法,底層背後沒有合乎國情、合乎一般人觀感的倫理和道德來支撐,這樣的立法只是會繼續傷害善良風俗和人民的法律感情!

這個事件,讓我聯想到最近幾個妨害性自主罪的恐龍判決....
我們的道德倫理教育,我們的法學教育....
我們的司法人員....

徒法,真的可以自行嗎?
skyliner wrote:
如果:那個學妹,他也略懂得法律,或者另有人指點: 回應那個學姊: 如果你不還錢,我就告你"侵占遺失物~!" ,那諸位想想:這件事情豈不是陷入法律較量,你來我往沒完沒了?

法務部的人出來解釋: 拾得人可行使留置權是指留置可請求的10分之3報酬的部份,但是:若非習通法律,又有多少人會想到?

遺失物沒有先繳到警政單位,有權利行使留置權嗎?

未繳至警政單位就訴求留置權,這與侵佔根本就沒什麼兩樣啊....
胡言亂語 僅供參考
這是此地無銀三百兩?

火不是這麼滅滴........完全無技巧可言
抑或是,完全無羞恥心可言?
蘋果飯 wrote:
先不管是不是成大學生
黃立委要不要先解釋以下四點

1.助貸繳學費?
助貸的錢,學生可是從頭到尾都不會碰到喔

2.就算記者沒水準,錢是借來的,不是助貸
請問一下,誰學費是去學校繳的?

3.好,再退一步
八月底繳費,假設這件事是在上星期發生也就是九月七號
普遍大學都在這星期開學,還沒開學就帶著錢跑去學校?
這哪招?

4.從頭到尾的學姊學妹完全沒出過面,也就你們的助理跟黃立委在講
連個電話錄音檔都沒有


請問一下,是昨天被一群自以為正義的鄉民喊著要發動人肉搜索
怕被搜到整件事是自導自演,今天才出來說已經談好了嗎?
(還外帶不能公布身份的條件呢)...(恕刪)


台灣 有法律系學校有那幾間 ?
大家列出來 再消去


還有 網路說到
但各方研判,學費三萬元的學校應該是國立大學,
而台南只有成大與台南大學兩校是國立大學,

--> 其中成大才有法律系,
--> 非法律系的學生應該不致於「這麼有法律素養,知道民法中的留置權」。
這是重點 . 一般學生那知道 留置權

蘋果飯 wrote:
先不管是不是成大學生...(恕刪)


光第一點就很可疑了,
為什麼要特地貸款繳學費呢?
現在還有那間銀行或地下錢莊的貸款利率比助學貸款來的優惠嗎?
畢業後一年內完全不用繳利息,單一保證人也ok,
連高中職學生都在貸助學貸款了,
這在貧困學生之間應該是眾所皆知的好康貸款,
我大學學費也是靠助學貸款繳付的,
去申辦時還從台銀二樓一路排到門口。
skyliner wrote:
通常會知道會想到用民法第805條來請求遺失物報酬的人,幾乎可斷定就是法律背景的人...


錯~我不是法律系的,也知道這一條啊!以前上民法課時,都會有老師提到啊!
立法意旨是要讓人民『拾金不昧』,這條 30% 的法律,其實在之前的民法就有
但是『留置權』卻是去年修訂的

反正知道『留置權』的一定是知道這條修正後的法條的人
至於昨天聽到這樣的消息
也發現了樓上有些人的疑點
1.學貸是不可能讓學生經手的
2.都已經要開學了,帶去學校繳學費?是20年前嘛?現在不都是給你繳款單去金融機構繳納?

但是我覺得這件事如果是腳尾飯事件翻版也無妨,畢竟是為了凸顯『留置權』的可笑及荒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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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令新聞:
http://tw.myblog.yahoo.com/jw!qHINC5uBBxTYnnROBZnm/article?mid=839

對於遺失物拾得人的報酬,舊法規定較嚴格,可拿遺失物財產價值10分之3,去年7月23日 施行的新法,則因本報多次質疑舊法未顧及「拾金不昧」、「完璧歸趙」傳統美德下,法務部從善如流,改規定報酬「上限」為10分之3。

留置權時效一個月

新舊法相較下,新法對報酬取得較具彈性,未硬性規定一定可拿3成,且新法規定,如遺失人和拾得人對報酬有爭議,可由法院裁判報酬比率,不受財產價值3成限制,這也是新法比舊法較有協商空間。
大學剛畢業
說一下好了

蘋果飯 wrote:
1.助貸繳學費?
助貸的錢,學生可是從頭到尾都不會碰到喔(恕刪)

我沒經驗,不予置評

蘋果飯 wrote:
2.就算記者沒水準,錢是借來的,不是助貸
請問一下,誰學費是去學校繳的?(恕刪)

大學的確可以直接繳費給出納組(或是註冊組會計室等等,看學校規定)

蘋果飯 wrote:
3.好,再退一步
八月底繳費,假設這件事是在上星期發生也就是九月七號
普遍大學都在這星期開學,還沒開學就帶著錢跑去學校?
這哪招?(恕刪)

沒錯
就是能在這時候繳
而且也的確是抱現金去學校繳
且誰規定大學沒開學不能去?
寒暑假大學一樣有辦公
若學生在外租屋,那也極可能是半年約
所以寒暑假在學區附近很正常(我就是XD)

蘋果飯 wrote:
4.從頭到尾的學姊學妹完全沒出過面,也就你們的助理跟黃立委在講
連個電話錄音檔都沒有(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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