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們 每個都是未選上時是講的話像個樣 選上後卻變了樣
真的搞不懂 每個都高學歷的知識份子
但看到立委們 有時講的話 像5歲小孩講的話
我的真實成分: 七分之四十九的變態 八分之五十六的大變態 九分之六十三的淫蟲 路邊的小女孩也說?
沒有辦法我們只是老百姓,立法立錯也沒看到有人為這件事負責,所以只能搖搖頭。
有時候看到這些情形也實在不知道該說些什麼!
偉大的立委搞出來的笑話。
立委都是台灣人選出來的怪誰阿,自認倒楣吧......
是立委差勁還是選他們出來的台灣人民更加差勁不是嗎??
這點大家好像都忽略也沒有徹底的自我省思

這只是法律用語跟生活用語不同吧
記者未經查證大肆報導只證明了他們水準的低落以及為求收視率不顧社會責任的態度

有主見的人不需要被新聞牽著鼻子走........
"EST SULARUS OTH MITHAS"
哈哈 現在記者很多都是綜藝型記者
專跑娛樂新聞... 有的沒的 新聞那麼多怎麼報?
亂報就好了嗎... 斷章取義... 唉
真是烏龍阿!!
不過立法院的那些立委~素質真的很差!!
名  稱: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修正)
第 3 條 本條例所用名詞釋義如下:

八、車輛:指在道路上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 (包括機器腳踏車) 或以人力
、獸力行駛之車輛。

同法第三條就有對車輛此名詞定義之,諸位請先了解再行批評,媒體斷章取義之行為不可取阿
交通法在台灣,又沒啥具體效力,陽奉陰違之心人人皆有
大部分都變成是在替政府賺錢。
立這些法也顯不出立院袞袞諸公為國為民有多麼辛勞。
所以這些法基本上都是相關法律專家定的,跟立委多半沒關係
媒體報導多半只是在挑語病,其實那些專家在用字遣詞方面不可能有錯的
不是法條妙
而是一群被媒體給愚昧的人們 和 幾家媒體在妙...

目前報出這新聞的分別屬於東森和蘋果日報

殊不知
所以其實法條未訂明的地方已由條例授權的行政命令說明清楚了
實際上只是和民眾慣用的名詞定義不同而已,
但此條例三十多年前訂定修正後即如此,記者無知而自以為是
一群無背景常識的觀眾也被騙得團團轉







這個行政命令「規定」則是: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民國 95 年 06 月 16 日 修正)
http://law.moj.gov.tw/Scripts/NewsDetail.asp?no=1K0040013
第一條
本規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
本規則所用名詞釋義如左:
一 汽車: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 (包括
機器腳踏車) 。
第二條第二項
前項第一款所指之汽車,如本規則同一條文或相關條文就機器腳踏車另有
規定者,係指除機器腳踏車以外四輪以上之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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