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時候看到這些情形也實在不知道該說些什麼!偉大的立委搞出來的笑話。立委都是台灣人選出來的怪誰阿,自認倒楣吧......是立委差勁還是選他們出來的台灣人民更加差勁不是嗎??這點大家好像都忽略也沒有徹底的自我省思
名 稱: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修正)第 3 條 本條例所用名詞釋義如下:八、車輛:指在道路上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 (包括機器腳踏車) 或以人力、獸力行駛之車輛。同法第三條就有對車輛此名詞定義之,諸位請先了解再行批評,媒體斷章取義之行為不可取阿
交通法在台灣,又沒啥具體效力,陽奉陰違之心人人皆有大部分都變成是在替政府賺錢。立這些法也顯不出立院袞袞諸公為國為民有多麼辛勞。所以這些法基本上都是相關法律專家定的,跟立委多半沒關係媒體報導多半只是在挑語病,其實那些專家在用字遣詞方面不可能有錯的
不是法條妙而是一群被媒體給愚昧的人們 和 幾家媒體在妙...目前報出這新聞的分別屬於東森和蘋果日報殊不知所以其實法條未訂明的地方已由條例授權的行政命令說明清楚了實際上只是和民眾慣用的名詞定義不同而已,但此條例三十多年前訂定修正後即如此,記者無知而自以為是一群無背景常識的觀眾也被騙得團團轉這個行政命令「規定」則是: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民國 95 年 06 月 16 日 修正)http://law.moj.gov.tw/Scripts/NewsDetail.asp?no=1K0040013第一條本規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本規則所用名詞釋義如左:一 汽車: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 (包括機器腳踏車) 。第二條第二項前項第一款所指之汽車,如本規則同一條文或相關條文就機器腳踏車另有規定者,係指除機器腳踏車以外四輪以上之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