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你去申訴一定不會得到你想要的結果,根據Google到的資料來看,颱風假民間企業雇主是可以不用給薪的。
勞基法並沒有颱風假的相關規定,你可以自己搜尋一下,僅節錄部分資訊供你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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颱風過境停止上班時,當日企業是否應該給薪?在勞基法所有條文中,並無提及有關颱風過境停止上班是否給薪的規定,不過在民國八十三年五月十一日勞委會的解釋函(台八三勞動二字第三五二九O號)中,可以讓企業作參考:「一、 事業單位停工期間工資如何發給,應是停工原因依具體個案認定之: (一) 停工原因係可歸責於雇主,而非歸責於勞工時,停工期間之工資應由雇主照給。另停工原因如屬雇主經營之風險,為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 (二) 停工原因如係不可歸責於雇主,而係歸責於勞工,雇主可不發給工資。 (三) 停工原因不可歸責於勞雇任何一方者,勞工不必補服勞務,雇主亦可不發工資。但勞雇雙方如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颱風、地震等天然災害,就是屬於第三種情形--不可歸責於勞雇任何一方,員工不必補服勞務,雇主亦可不發工資;只不過多數企業都會給員工颱風假當日薪資,優於勞基法及解釋令的措施,員工高高興興,當然沒有問題。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98年6月19日所發布之「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
該要點明定:
一、颱風等天然災害發生時,如工作地、居住地或上班必經途中任一轄區首長已通告各機關停止上班,勞工因而未出勤者,雇主可不發工資,亦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惟雖颱風係為天災難歸責於雇主,然雇主本於照顧勞工之立場,「宜」不扣發工資。
二、對於應雇主之要求而勉力出勤之勞工,除照給當日工資外,「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但因業務性質需要,需特定勞工照常出勤者,應由勞雇雙方於事前約定;有工會者,應徵得工會同意,無工會者,應經由勞資會議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