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各位大德~~這事件屬於交易糾紛還是刑事範圍???


四處移動的湯瑪斯 wrote:
剛剛去繳電話費鑒於原...(恕刪)

如果
真的對方有問題

趕快蒐證...............提告.........收錢
我是蓮霧王 ~路過蓮霧園

四處移動的湯瑪斯 wrote:
我不認為這是正常的除...(恕刪)


店長跟經手人都很正....................

我也要去

小火車找我一起去~
MY BLOG : http://waxl11.pixnet.net/blog

hugobossxzy wrote:
門號搭配手機而使消費者享有手機折扣的優惠
消費者所享有的是『選購手機時折扣的優惠』
而非『特定手機的所有權』

所以 當消費者單純辦門號 而不享受手機折扣的優惠
卻有不肖商家 以消費者之名義 取得手機之折扣時
可能不太能構成業務侵占喔
因為該消費者並非特定手機的所有人
也就是說 那手機本來就不是您的
您又怎麼能去告他侵占呢...(恕刪)


我不知道我想的對不對~麻煩你幫我看看

電信公司調出來的資料顯示該店員冒用我的名義,偽造我的簽名

向電信公司辦理優惠購機,以0元購得某型號手機一支

偽造文書是確定有的

至於業務侵占....

該店員身分為該通訊行聘請之員工,借職務之便,在未經我同意之下

取得電信公司提供給我的優惠手機

東西她已經拿走了,她的身分又是店員,所以我認為是業務侵占而非普通侵占

至於你說的手機折扣,這個折扣也是屬於我的,只有門號是租的,我有使用權而非所有權

要告她業務侵占.....還是要告她竊盜罪???

kellenhuang wrote:
跟我的情況一模一樣 ...(恕刪)


所以這件事結束後我應該要到櫃檯辦理"限制本人辦理各項業務"這個事情???

sony9 wrote:
如果真的對方有問題趕...(恕刪)


對方確定真的有問題

但如果店長可以處理,腦袋沒有秀抖,我只要求她回復我的合約完整就好,不需要額外求償

WAXL wrote:
店長跟經手人都很正....(恕刪)


..............

我感覺怪咖正站在你的背後









帶著詭異的笑容看著你....
四處移動的湯瑪斯 wrote:
我不知道我想的對不對...(恕刪)


右撇子可以使用左手來簽
我這樣說吧

您如果要告那店員侵占或竊盜

必須在他取得手機時

您擁有那支手機的所有權


而您要取得該手機的所有權

必須 您從電信公司那裏 受領 該特定手機

或者 您授權給那店員 由店員經由您的名義 去為您受領那支手機


然而 在他取得手機的那個時間點

您並沒有授權給他呀

就算他冒用您的名諱

那支手機也並不是您的啊


簡而言之
除非說
您一開始就授權讓該店員為您取得那支手機
而該店員以您的名義取得該手機後
又遲遲不把手機交給您
甚至把手機捲走潛逃
否則 不容易構成侵占或竊盜喔


啥是 NP? Nan Pa?
四處移動的湯瑪斯 wrote:
剛剛去繳電話費鑒於原...(恕刪)

Pusher wrote:
啥是 NP? Na...(恕刪)


手機門號轉移吧?!
*信人者,人恆叛之;怠惰者,人恆取代之;猶豫者,人恆殺之。
四處移動的湯瑪斯 wrote:
存證信函還要花我50圓....錢不好賺

存證信函應該要花96圓吧
假如連對方公司也要寄的話那應該再加64塊

hugobossxzy wrote:
我這樣說吧您如果要告...(恕刪)


我看懂了.....

那我可以告她詐欺嗎.....
那店員在您租門號時

並沒有提供什麼不實資訊讓您陷入錯誤

也就是說稱不上詐術



但卻提供非您所簽的手機申購書給電信公司

以從電信公司之手取得免費手機

所以詐欺要電信公司來告比較可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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