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1p133 wrote:民法805條「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恕刪)...民法928條「稱留置權者,謂債權人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債權之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恕刪)... 有點不解拾獲者 為何可以變成 "債權人"要是真的變成 "債權人" --> 那遺失者不是變成 "債務人"這樣不是就很奇怪為何掉一個東西就變成欠債的身分不解.....
sheep7101516 wrote:分三成喔就把背版跟電池給他就好啦約佔機體重量三分之一還嫌不夠就連原廠耳機跟SIM卡針都給他 我會扒成三份,然後給你其中1/3看你要不要.還是你要另外兩半我也可以給你多一點2/3夠嘛
小嘉 wrote:或許由於之前有出現過...(恕刪) 那照道理說不就:今天我在街上看到位單身女子,不假思索認定是失蹤人口,豈不可帶回家打電話通知她父母你女兒在我這,待會你們來領回前我可依法X她三次,若不接受可留置在我這X她成為我的X奴?
好心有好報吧...如果要積功德...運氣好一點...福報多一點...就別在乎那30%當初立法者...怎麼會設一個這麼莫名其妙的東西~那改天在路上看到逛夜市走失的小朋友....我是不是可以要求30%的報酬...這小朋友一生可以攢2000萬...那是不是可以要求600萬?我撿到一張權狀...那我是不是可以分30%的不動產?真的很無聊...無恥之徒...真的很多....
如果知道東西在哪忘了拿,回來找不見了,是不是可以當成有人侵占?那如此"拾走"者是否就為侵佔者?因為遺失的人可能有回來找然後找到的機會。跟提款機現金忘記拿就走人,下一個拿走(不還)的是侵占一樣?所以"侵占"別人的手機拿去"索獎金",如有此居心,是否遺失的還有機會用侵佔他人財物跟此居心不良者玩玩?拿到派出所物歸原主是撿到人的美意,回禮則看丟失者的心意。若變成這樣還真糟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