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設iPHONE被拾獲,對方要求分三成之到底怎麼算?


p1p133 wrote:
民法805條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恕刪)...
民法928條
「稱留置權者,謂債權人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債權之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恕刪)...


有點不解
拾獲者 為何可以變成 "債權人"
要是真的變成 "債權人" --> 那遺失者不是變成 "債務人"

這樣不是就很奇怪
為何掉一個東西就變成欠債的身分
不解.....
分三成喔

就把背版跟電池給他就好啦
約佔機體重量三分之一

還嫌不夠就連原廠耳機跟SIM卡針都給他

sheep7101516 wrote:
分三成喔

就把背版跟電池給他就好啦
約佔機體重量三分之一

還嫌不夠就連原廠耳機跟SIM卡針都給他


我會扒成三份,然後給你其中1/3
看你要不要.還是你要另外兩半我也可以
給你多一點2/3夠嘛
Think different...

小嘉 wrote:
或許由於之前有出現過...(恕刪)

那如果在公園撿到走失的小孩咧?

小嘉 wrote:
或許由於之前有出現過...(恕刪)


那照道理說不就:今天我在街上看到位單身女子,不假思索認定是失蹤人口,豈不可帶回家打電話通知她父母

你女兒在我這,待會你們來領回前我可依法X她三次,若不接受可留置在我這X她成為我的X奴?
奇怪了 這篇好同心啊..

會說各位是高道德標準的聖人
丟東西的人有錯在先,該被教訓的人.....
怎麼還沒出現呢?
好心有好報吧...

如果要積功德...運氣好一點...福報多一點...就別在乎那30%

當初立法者...怎麼會設一個這麼莫名其妙的東西~

那改天在路上看到逛夜市走失的小朋友....我是不是可以要求30%的報酬...

這小朋友一生可以攢2000萬...那是不是可以要求600萬?

我撿到一張權狀...那我是不是可以分30%的不動產?

真的很無聊...

無恥之徒...真的很多....



如果知道東西在哪忘了拿,回來找不見了,是不是可以當成有人侵占?
那如此"拾走"者是否就為侵佔者?
因為遺失的人可能有回來找然後找到的機會。

跟提款機現金忘記拿就走人,下一個拿走(不還)的是侵占一樣?


所以"侵占"別人的手機拿去"索獎金",如有此居心,
是否遺失的還有機會用侵佔他人財物跟此居心不良者玩玩?


拿到派出所物歸原主是撿到人的美意,回禮則看丟失者的心意。
若變成這樣還真糟糕。

kenkenken001 wrote:
奇怪了 這篇好同心啊...(恕刪)


東西遺失在所難免,有同理心只是剛好而已

不用因為一些人不讓座、一個人對救護車比中指

就覺得大部分的人都是這樣
如果是我掉的~如果見面失主跟我要三成~我會說那你拿回去~我會去警察局告你侵佔~正常人都會嫌麻煩~小朋友都會嚇到~
活在當下~滿足當下~享受快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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