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land wrote:
大概六七年前我曾在高雄市看到過...(恕刪)


原來上個世紀真的有這樣的規範
不過現在各地縣市政府相關行政法規應該都已經修改過了
因此還是依據官方公布的法令會比較準確

大夥也不要有三分鐘等待時間的心態了
把這篇浮起來一下
這是我昨天看到順便拍下來的, 用手機拍攝所以不是很清楚
拖吊車到現場的時候有原地響警笛, 但只有幾聲, 應該不到十秒
然後就進行拖吊的工作, 駕駛跟助手都是穿警察制服
助手除了拍照外, 還有用v8拍了一下
我覺得比較奇怪的地方就是他們並沒有把被拖吊的車子穿上溜冰鞋
而且我也沒看到他們進車子裡放手煞車(可能動作太快我沒看到, 響完警笛我才在旁邊看的)
想請問一下, 沒讓車子穿上溜冰鞋的拖吊動作到底可不可以呢?
putin456 wrote:
我記得拖吊車駕駛需要...(恕刪)


幹得好

既然違規民眾依法必須被開單被拖吊
那麼警察杯杯也必須依法來執行所謂的勤務

何況許多路段是用龜毛 嚴格的方式來取締民眾
那麼 為甚麼對於自己卻又得過且過
daan wrote:
把這篇浮起來一下這是...(恕刪)


記得年少不懂事時曾經寫過市長信箱確認
他們的回覆是『等候3分鐘』的規矩
不過這張照片...
可不可以順便說拖吊車違規逆向行駛?

新聞說有抽成有獎金的,誰和你談程序,時間就是金錢,沒全程拍下你告也告不成,媒體報導拖一台司機抽200,每天上班八小時,一小時可以拖幾台取決於你,自己算一下,月入數X萬比酒店小姐還賺。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Omnafn26QII
matsu5473 wrote:
...且在原地等待三分鐘.
等確定車主並未出現後始可把車拖走....(恕刪)


確實可以試試,
但建議儘快修法,改成不需要原地等待,也不用管車主是否有出現即可即刻拖走,
若遇車主囉嗦,需立刻加罰妨害公務....這樣應該能避免很多台灣特有的爭議~~違規罰警察,關說告檢察的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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