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127413 wrote:為什麼會提名這種人當...(恕刪) 最高法院 裁判書 -- 刑事類【裁判字號】 99,台上,4894【裁判日期】 990805【裁判案由】 妨害性自主【裁判全文】最高法院刑事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理 由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之科刑判決(略)非無理由,應認原判決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是發回更審~~~不是無罪判決!!請去看判決主文再來砲也不慢
現在提名權與同意權行使也要網友提名同意嗎總統依職權提名大法官有何錯誤況且提名又不等同於同意同意權在中央民意代表手上試問同意邵燕玲當大法官了嗎這位邵燕玲法官過往司法判決與評價在司法界是有目共睹法官非聖人不是不會發生判決不適當不然怎會有三級三審制此3歲小妹性侵案件只是發回更審又非定讞怎會有網友如此不理性看待此事一碼歸一碼好嗎要不要修憲以後總統提名權與中央民意代表同意權行使都交由網友決定好了專業的事交由專業的人做而非你我也非民粹凌駕專業
為了避免罪證不足或受到無罪推定的保護,大家來想想要怎麼修一下法律比較好..似乎改成反面否定要件比較好,"提高"加害人的舉證責任(沒有違反不自證己罪原則喔..)例如:"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大家看到一定會嚇一跳,但真得改成這樣會不好嗎?不過現在的強制性交罪是公訴罪,這點比較棘手...但如果要改回告訴乃論,就又會發生古早時代的老問題..這點很難辦...雖然極度擴大了範圍,但想要成罪卻也不一定容易..別忘了有一堆可以阻卻違法性的阻卻違法事由,既然在構成要件上有太多舉證困難,那乾脆放寬要件,把主要判斷放到違法性去討論:例如:大姐頭說你不做,就"喀擦"你,此時不得不做(緊急避難)婦科檢查(業務正當行為)兩情相悅(得被害人承諾之"阻卻違法承諾",不是阻卻構成要件承諾喔..)特別是這時的這個阻卻違法事由可以收到不要亂搞,好好疼愛你的另一半,和上酒店之人請小心的神效...至於為啥會有這些邊際效應?論述太龐大所以不加敘述,大家知道應該會產生如此效果就好了..當然,加重事由依舊照322來判斷,同時把225條1項廢掉..強制性交罪改成違法性交罪和加重違法性交罪
那被告怎麼說呢???自認委屈?即少有壞人會承認自己無罪吧!!這個案子有專業的人員引導受害者說話嗎?3歲孩子的記憶力要怎麼描述?受驚嚇的大人可能都會說辭反覆了..何況小孩??我是覺得..如果小孩可以說出大概..法官就應該要有點站在孩子的角度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