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轉!3歲女童性侵案高雄高分院更審無罪


MP4/13 wrote:
個人支持那位法官
也支持馬總統的提名
可惜被不相干的網友一攪和
一位優質法官就被鄉愿情緒給搞掉



那....為什麼會無罪丫?

總該有個理由吧?

hk127413 wrote:
為什麼會提名這種人當...(恕刪)


最高法院 裁判書 -- 刑事類【裁判字號】 99,台上,4894【裁判日期】 990805【裁判案由】 妨害性自主【裁判全文】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理 由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之科刑判決
(略)
非無理由,應認原判決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是發回更審~~~不是無罪判決!!
請去看判決主文再來砲也不慢
その価格ではお受けできません、割引率を上げてください。
現在提名權與同意權行使也要網友提名同意嗎
總統依職權提名大法官有何錯誤
況且提名又不等同於同意
同意權在中央民意代表手上
試問同意邵燕玲當大法官了嗎
這位邵燕玲法官過往司法判決與評價
在司法界是有目共睹
法官非聖人不是不會發生判決不適當
不然怎會有三級三審制
此3歲小妹性侵案件只是發回更審又非定讞
怎會有網友如此不理性看待此事
一碼歸一碼好嗎
要不要修憲以後總統提名權與中央民意代表同意權行使
都交由網友決定好了
專業的事交由專業的人做而非你我
也非民粹凌駕專業

請不要用民粹來對這件事情做評價,如果你有證據請協助調查,嘴砲有屁用阿~
為了避免罪證不足或受到無罪推定的保護,大家來想想要怎麼修一下法律比較好..
似乎改成反面否定要件比較好,"提高"加害人的舉證責任(沒有違反不自證己罪原則喔..)

例如:

"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大家看到一定會嚇一跳,但真得改成這樣會不好嗎?

不過現在的強制性交罪是公訴罪,這點比較棘手...
但如果要改回告訴乃論,就又會發生古早時代的老問題..這點很難辦...



雖然極度擴大了範圍,但想要成罪卻也不一定容易..
別忘了有一堆可以阻卻違法性的阻卻違法事由,既然在構成要件上有太多舉證困難,那乾脆放寬要件,把主要判斷放到違法性去討論:

例如:
大姐頭說你不做,就"喀擦"你,此時不得不做(緊急避難)

婦科檢查(業務正當行為)

兩情相悅(得被害人承諾之"阻卻違法承諾",不是阻卻構成要件承諾喔..)
特別是這時的這個阻卻違法事由可以收到不要亂搞,好好疼愛你的另一半,和上酒店之人請小心的神效...
至於為啥會有這些邊際效應?論述太龐大所以不加敘述,大家知道應該會產生如此效果就好了..



當然,加重事由依舊照322來判斷,同時把225條1項廢掉..

強制性交罪改成違法性交罪和加重違法性交罪

修正
大姐頭說你不做,就"喀擦"你,此時不得不做(緊急避難)

嗯..應該算正當防衛才是...不過要件上還是有些問題..
阿童木 wrote:
最高法院 裁判書 -...(恕刪)

法官認為:
吳男測謊前一晚沒睡好,加上自認委屈而感到憤怒測謊結果沒有證據能力"
所以以後大家遇到測謊
都說自己沒睡好,自認委屈就好了..
"你不喜歡我,我也不喜歡你啊!醜八怪!"這句話不知道是誰說的 好貼切
這應該是後面有人搓湯圓给搓掉的。
怎麼台灣每次都是法院慢慢拖,越拖就判的越輕。
真的是有錢人的天堂。
那被告怎麼說呢???自認委屈?即少有壞人會承認自己無罪吧!!
這個案子有專業的人員引導受害者說話嗎?
3歲孩子的記憶力要怎麼描述?
受驚嚇的大人可能都會說辭反覆了..
何況小孩??

我是覺得..
如果小孩可以說出大概..
法官就應該要有點站在孩子的角度想..

法律是保護好人還是壞人啊!
現在社會越來越恐怖了
J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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