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過地院、高院、最高法院判決書,我認為邵燕玲判決並沒有錯


暗天使 wrote:
地方法院 判決書ht...(恕刪)


最好那隻恐龍..家裡剛好也有一隻三歲小恐龍.被大恐龍搞一下..我坐板凳看她怎說?
好強的文阿

如果改天哪個變態的找上瘖啞的小女生
這小女生不就真的是啞巴吃黃蓮

原來法律是在研究文字用的 不是保護人用的
法律該修一下了, 增加個誘姦幼童唯一[] 刑

以下開放填充:
1. 死
2. 宮
3. 極
4. 生不如死
:
:
:
hkw163 wrote:
法律該修一下了, 增...(恕刪)


以上全選.照順序來..由下而上....
第 221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22 條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第 227 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21..227....其實都是3~10年的刑期
什麼情況會是3年..什麼情況會是10年...??(222在這暫不討論)
我們是否可以假設..這個標準是用惡性作為判斷標準

被害人連7歲都不到..91年出生,95年發生的事...
你期望被害人的表達能力如何?

我認為...除非能推翻嫌犯涉案或有可能根本沒這件事的發生
否則..未滿七歲的女童的同意與否..根本不是本案的重點...
222條第二款適用之

再強調一次...
與未滿七歲的女童發生性行為,
犯罪成立要件完全不需要考慮女童是否同意....
只要確認是否真有其事
有...就是七年以上...

不用這種標準..你要把性侵3歲跟援交13歲等價衡量嗎?






暗天使 wrote:
就算有錯也是法律條文的問題
跟她本人不知道有什麼關係......
...(恕刪)



最高法院是法律審 又不是事實審

可是一般民眾都看媒體標題 只看灑狗血部分 就跟著起鬨

台灣的法律是無罪推論 所以除非有很明顯的證據 不然不能輕易定罪

有問題的現有法律條文的不適用

真正該被譴責的是立法院那些"諸"公

媒體可能不敢得罪 立委 也可以目標太大 太難炒作

就拿邵法官來開刀

基本上她是最可憐的


馬總統又開了一例

爾後法官判案 是不是要忽略條文 忽略無罪推論原則

完全以民意向背 為定罪依據

那以後媒體就可以操作司法 是非都由媒體決定

難怪一堆"人" 想想盡辦法要經營媒體業


cucubird wrote:
再強調一次...
與未滿七歲的女童發生性行為,
犯罪成立要件完全不需要考慮女童是否同意....
只要確認是否真有其事
有...就是七年以上...

不用這種標準..你要把性侵3歲跟援交13歲等價衡量嗎?
...(恕刪)


非常同意, 不過, 建議是十年以上,
七年還是太輕了...
性侵七歲以下, 簡直是禽獸不如了...

釣魚遇到太小支的, 都還會放生哩... 更何況是人...
建議各位可以花時間看下地院、高院的判決書
不是只看最高法院判決
花點時間不太難才對

calvinko wrote:
最高法院是法律審 ...(恕刪)


所以以後最高法院乾脆改成電腦審,何必再養一群法官??
樓上說得好!

電腦審+1

反正是看法條看用字,完全不必法官,電腦來就好。

電腦判的,不是恐龍判的,反正沒啥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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