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21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 222 條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第 227 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21..227....其實都是3~10年的刑期什麼情況會是3年..什麼情況會是10年...??(222在這暫不討論)我們是否可以假設..這個標準是用惡性作為判斷標準被害人連7歲都不到..91年出生,95年發生的事...你期望被害人的表達能力如何?我認為...除非能推翻嫌犯涉案或有可能根本沒這件事的發生否則..未滿七歲的女童的同意與否..根本不是本案的重點...222條第二款適用之再強調一次...與未滿七歲的女童發生性行為,犯罪成立要件完全不需要考慮女童是否同意....只要確認是否真有其事有...就是七年以上...不用這種標準..你要把性侵3歲跟援交13歲等價衡量嗎?
暗天使 wrote:就算有錯也是法律條文的問題跟她本人不知道有什麼關係.........(恕刪) 最高法院是法律審 又不是事實審可是一般民眾都看媒體標題 只看灑狗血部分 就跟著起鬨台灣的法律是無罪推論 所以除非有很明顯的證據 不然不能輕易定罪有問題的現有法律條文的不適用真正該被譴責的是立法院那些"諸"公媒體可能不敢得罪 立委 也可以目標太大 太難炒作就拿邵法官來開刀基本上她是最可憐的馬總統又開了一例爾後法官判案 是不是要忽略條文 忽略無罪推論原則完全以民意向背 為定罪依據那以後媒體就可以操作司法 是非都由媒體決定難怪一堆"人" 想想盡辦法要經營媒體業
cucubird wrote:再強調一次...與未滿七歲的女童發生性行為,犯罪成立要件完全不需要考慮女童是否同意....只要確認是否真有其事有...就是七年以上...不用這種標準..你要把性侵3歲跟援交13歲等價衡量嗎?...(恕刪) 非常同意, 不過, 建議是十年以上,七年還是太輕了...性侵七歲以下, 簡直是禽獸不如了...釣魚遇到太小支的, 都還會放生哩... 更何況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