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拉伯 wrote:
所以合乎程序給我想要的廠商做
皮很丘 wrote:
PS.法是死的,人是活的。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法官只管法律,不管正義!
當中很多微妙的關係
知道就好..多說沒用..
Nigga M wrote:
小弟想請問一下...
是不是只要十萬元以下的工程都可以不用公開招標呢?
那如果工程內容類似,
但是校方都將案子拆標,
而且都給同一家廠商做....這樣在法律上有沒有構成圖利呢???
因為最近聽到朋友在講,
南部某國立大學的某某中心都是這樣子在搞消防檢修的工程,
然後消防公司老板還叫員工送禮(例如中秋)給該承辦人,
這樣子到底有沒有問題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