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100年5月1日勞動節遇星期日應否補假2011-04-21 | 勞動條件科
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37條規定「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放假」,所稱例假不限於星期日。若事業單位比照公務機關,約定之例假為星期日者,則勞動節之翌日應補假一日(或勞資雙方可自行協商擇日補假或加發一日工資);若勞工之例假非星期日者,則不需另外補假,僅需依規定於五月一日當日放假一日。
http://labor.kcg.gov.tw/?Page=BulletinDetail&Guid=11dbd6cf-0841-a2ae-c854-ae3cf2f0461a
還是各縣市勞工局解釋都不一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