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bobode wrote:
請問各位 有經驗的日...(恕刪)
法律是看用在什麼人身上的吧?
像小老百姓沒有背景,沒有資源的..恐怕就準備被起訴了..
有次網路上搜尋到一場戲..
兩邊文章對照之下..很訝異...罵人"無恥"竟然能安然無事耶?

引用該被告所寫檢察官不起訴的理由:
"本案列為99年度偵字第20022號,北檢在2010年12月10日裁定不起訴。檢察官認為本人所張貼之文字,多為事實,所為之情緒性評論是個人主觀之意見表達,無所謂真於與否,應受憲法言論自由所保障,故罪嫌不足。"
(底下無任何政治立場,僅對檢察官不起訴的理由覺得有點匪夷所思)
告訴人:
我為什麼告曾韋禎加重毀謗
被告人:
魚夫控告本人一案 確獲不起訴
被告人引發被告的文章:
某A打手某B無恥現形記
意思是說..網路上罵人"無恥"..
是"情緒性評論"?是"個人主觀之意見表達"?是"無所謂真於與否"?囉?(應是"真實與否"之筆誤)

怪怪的標準耶?要小老百姓如何遵守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