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走斑馬線 騎士撞傷無罪

你想要怎樣的台灣 wrote:
這樣的判決各位大大的...(恕刪)


高速公路上要不要也來個行人優先?

請google"北市警局推動「人本交通 行人優先」運動",以下是摘要:
對於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道,不減速慢行或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過者,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處以新台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之罰鍰;至行人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及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者,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八條之規定處新台幣360罰鍰或施予1至2小時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再google"她未走斑馬線 騎士撞傷無罪",以下是摘要:
法官認定是陳女過馬路時沒有走斑馬線才會造成車禍,基於「信賴利益」保護,改判賴女無罪確定。


給法官大人拍拍手!台灣很多法官不是恐龍!
她未走斑馬線 騎士撞傷無罪

〔自由時報記者林良哲/台中報導〕台中市賴姓女子騎機車行駛於西屯路,撞上行走在路上的陳姓女子,一審認為賴女有過失而判處她拘役40日,並要賠陳女5萬元,但二審卻翻盤,法官認定是陳女過馬路時沒有走斑馬線才會造成車禍,基於「信賴利益」保護,改判賴女無罪確定。

一審指過失判處拘役
判決書指出,賴姓女子98年8月間騎乘機車行駛於西屯區西屯路上,她一不小心撞上一位陳姓女子,造成骨折、門牙斷裂、胸部挫傷等傷害。檢方偵辦並依過失傷害罪嫌將賴女起訴,而台中地院審理後,法官認為被害人是站在道路旁而遭到撞擊,騎乘機車的賴女有過失,判處她拘役40日,並要賠償陳女5萬元。

但賴女不服提起上訴,並指稱在發生車禍當時,陳女並非站在馬路旁,而是她先違反交通安全規則,在通過馬路時沒有走斑馬線,違規穿越道路中央的雙黃線,致使其煞車不及而造成車禍。

信賴利益保護獲改判
法官審理時,發現在車禍當時由警方所繪製的事故圖中,顯示機車的刮地痕跡幾乎與道路中央的雙黃線平行,由此可見車禍發生的地點是在雙黃線附近,而且根據台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果,也認為是行人未依規定穿越馬路,為肇事主因。
法官認為,基於「信賴利益」保護原則,陳女不應貿然違規穿越馬路,因此認定駕駛機車的賴女並無過失,將原判決撤銷,改判她無罪確定。
→行人穿越馬路時必須行走於斑馬線,否則將有違信賴利益保護原則,照片與新聞事件無關。 (記者林良哲攝)

一堆不走斑馬線的都直接衝出來
樓主你應該沒有遇過這種不長眼的
我覺得拿國道或快速道路來比擬應該有一點不恰當
誰會沒事跑去上述道路
我是說一般的普通市區道路
畢竟市區道路速限不能超過四十
如果沒有很突發的狀況應該是可以免除相關禍端

當然行人也是有責任
不能完全說行人是最大
就路權來說一定是行人優先沒錯
不過涉及到訴訟的話
鑑定委員會一定會把大部分過失歸類在行人

Maxtrid wrote:
很好的判決....行人優先可不能隨意放大..

未走斑馬線 騎士撞傷無罪-->終於看到一個合理的判決了!!!!

7.8年前我爸工廠的司機開車送貨...
在下"高速公路的交流道"時.撞到一個徒步穿越交流道的阿嬤.
對方腳斷了.住院住了一個多月...
司機撞到人後.叫救護車送阿嬤去醫院.警察在醫院做的筆錄...
對方家屬一開口就是百萬起跳的賠償金.
司機是外地來台北工作的.當天晚上就"落跑"了
車主.雇主都是是我爸.所以醫藥費我爸出.還賠了50多萬和解
事後想想我們真的有錯嗎?
大車撞小車.大車錯?
小車撞機車.小車錯?
機車撞行人.機車錯?

但是有人想過他們為什麼會被撞????
我家出車禍的那個交流道.是中山高北上.重慶北路交流道的往市區出口....
有走過的人應該都知道.那是一個大轉彎的車道...
就是有人貪快不去走高速公路下面的引道.然後直接穿越交流道?
被撞到了再來怪車撞人????
推這一句~
行人優先可不能隨意放大...

憐憐憐 wrote:
一堆不走斑馬線的都直接衝出來
樓主你應該沒有遇過這種不長眼的

要是有長眼就不會發這個主題了!

你想要怎樣的台灣 wrote:
我覺得拿國道或快速道...(恕刪)



真的有行人上過高速公路,我開車的時候聽警廣講的.


我在台中住過,西屯路其實沒多寬,時速40就足以讓反應時間低到連低頭看一下時速表就有可能撞到人,況且行人明確違規,駕駛也沒理由蓄意衝撞,我還是要給法官一個.

你想要怎樣的台灣 wrote:
我覺得拿國道或快速道...(恕刪)


不用去在意道路限速多少

今天一個不長眼的突然出現在正常來說不可能會有行人出現的範圍裡

就算你時速20照樣免不掉會幹上去

這法官罰的好!

我看的也好爽!
買玩具不幼稚,只是在試著找回一份童年時期心靈無所寄託的安全感而已...
一堆人的觀念是死者為大
撞死人就是不對

這種觀念甚麼時候要改呀
如果一切都行人最大,那我看只要家裡有欠錢的心一橫,路上看台雙B就給他衝出去,錢就進來了這樣跟詐財有啥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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