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giclee wrote:
若因國定假日..(恕刪)

沒記錯的話必須是『平常上下班的路線』才算
回老家非屬平常路線,沒相關關係的話基本上認定上會有困難的

charles yen wrote:
因為你得繪製你住家到公司的路線圖,而你的案例並不是...。


法院可不是這樣認定的,法官絕對百分之百不會單純以"住所地至工作場所的路徑圖"作判斷標準,如果公司內部自己要做存查當然可以要求提供,但法院絕對不是單純這樣認定的.....

無敵娘娘槍 wrote:
法院可不是這樣認定的...(恕刪)



法院??法院的認定是依照勞工局的職災認定辦法,勞工局怎樣認定??請翻翻法令吧!!

不然請去撞一下申請職災,他一定要你繪製路線圖,上下班的職災認定是依照你上下班的路線圖來判定,不是依你自己爽的說法。

oldchang1205 wrote:
沒什麼不敢要的, 身邊有個例子, 下班途中車禍,
其實傷害沒有很重, 傷到點筋骨(還沒到骨折或者骨裂), 無法拿重物
問題是工作性質不太需要拿重物, 基本上是可以上班工作的
但是還是請了兩個月的公傷假, 期間有發獎金和考績
考績全部門最高, 獎金和薪水全額領...
最爽的是剛好是請在暑假那兩個月, 到處去玩...


若非皇親國戚,
就是業績超級威猛的業務,剛好藉此機會散心,
而且一定是有跟直屬主管詳細溝通,獲得同意,才有可能。
不能當作是通例......

在公司內,規則就是訂給一般人員遵守用的,
若是公司沒你不行,當然也有機會談出超越規則的處理方式。

charles yen wrote:
法院??法院的認定是依照勞工局的職災認定辦法,勞工局怎樣認定??請翻翻法令吧!!

不然請去撞一下申請職災,他一定要你繪製路線圖,上下班的職災認定是依照你上下班的路線圖來判定,不是依你自己爽的說法。...(恕刪)


正解
兩點說明如下:

1.該辦法僅屬行政命令,法院本不當然受其所拘束,只不過一般而言行政法院會接受相關行政單位的意見,主要是因為該等行政機關屬於主要的主管機關,所以大部分會予以尊重,如果確實提供日常路線圖是直接"推定"屬於勞工上下班,但縱然不是每天的路徑圖也不代表不符合,差異只在於若你直接扔路徑圖出來,勞工就不用多說甚麼了,若資方想推翻,則資方須負舉證責任..

2.當初會那麼"硬",導致法院某些個案必須去做目的性擴張解釋,但後來該準則則從"必經途中"改變成"應經途中",因此行政法院在做具體個案審查彈性空間本來就變大了.



法院真正看的還是老話一句:

是否為職業災害,本非勞工或雇主得以主觀恣意認定,以勞工因上下班途中受傷為例,是否屬職業災害,除勞工應就發生之實際情況,詳為陳述或提出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外,亦須就其起點、終點、經路、交通方、時間、脫離行為及中斷行為等各項因素,詳細查證事實後,始能斷定其是否為職業災害.




甚麼都聽勞保局的?那還會有人去打行政訴訟嗎?律師怎麼辦?那麼大一塊餅,不吃會餓的耶....
貼了一大堆,可是你沒發現嗎??你說的這些都不是屬於樓主的狀況...。

本來職災就不是屬於資方或勞方隨口認定的,就說了,案例的判定來自於路線圖的畫定,勞保局要補助職災薪資也是依據當事人提出的路線圖,當有爭議法院要判定也是依照法令或是解釋令來心證。

舉例說好了,公司舉辦外部會議,你從會議的場所回家被車撞,那就是職災,這是屬於公司與住家路線圖之外的特例事項,因為你是被要求要從那個地方回家,或說從家裡被要求要去那個地方開會。

現在的問題是啥??是樓主從一個非例行且非雇主要求的路線上班發生事故,這就非屬職災,你曲解了"2.當初會那麼"硬",導致法院某些個案必須去做目的性擴張解釋,但後來該準則則從"必經途中"改變成"應經途中",因此行政法院在做具體個案審查彈性空間本來就變大了."應經途中的意義,這邊的解釋在於公司與住家的路線不應拘泥限定單一路線而不是擴大解釋連樓主那種方向性都不同的也納入,假設樓主住在台北忠孝東路,他的公司在士林,那樓主可以說我平常走忠孝東路轉承德路到公司,也可以主張說我從忠孝東路轉建國南路轉八德路再轉承德路到公司,但是你不能主張說我從桃園南崁轉重慶北路再轉承德路,因為我回老家,直接從老家來,所以我也是職災。

若是依你這種說法,乾脆職災保護法、施行細則與解釋令直接明說只要是上下班,管他上班哪兒來,下班哪兒去,不管上班是發生在幾點,下班是發生在幾點,通通算職災好了,何必要當事人提出路線圖並標示事故時間來做為判定之依據??

老是鬼扯法院會有不同見解,法院為啥要有特定不同見解??法院的見解是要有依據的,依據在哪??就是法令或行政命令規定。

當然啦,不認同法令或行政命令規定的也可以提釋憲,陳長文的退稅條款就是個例子,當政府對人民有明顯侵權,你可以提釋憲,在釋憲之前,國稅局的規定就是超過五年多繳的稅不退,法院判不判退??在陳長文之前通通判不退!!法院也是按照一紙行政命令做判決而已。
howardmai wrote:
若非皇親國戚,
就是業績超級威猛的業務,剛好藉此機會散心,
而且一定是有跟直屬主管詳細溝通,獲得同意,才有可能。
不能當作是通例......
在公司內,規則就是訂給一般人員遵守用的,
若是公司沒你不行,當然也有機會談出超越規則的處理方式。


不是, 該名員工只是小小的設備工程師(這有業績? 也不是非有他不行), 在該公司毫無親朋好友,

該公司完全依照勞基法給予認定公傷, 但不否認該公司確實從寬認定

不需繪製上下班路線圖等等....只要有醫師證明即可

已樓主的案例, 在該公司要申請公傷應該不困難...

附註, 該公司在台灣起碼有幾萬名員工

我再補充幾點說明好了...

在上下班途中,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就它的性質而言,它要排除"私人行為"還有"顯不合常理"的行為,因此不可能直接規定"上下班"
因此在"日常"方面會有解釋的空間,也就是一般人正常情況下可不可以被合理預期會做某些事,而這些事情並非"釘死"在某些地方(例如你只能在某個行政區域活動才叫合理的"日常生活",超過該區域就不算合理的日常生活),而在一般重大節慶會返鄉過節是合乎人情常理的,也因此其起點會從該地開始計算

更更更重要的是,主觀上你是要去上班(當然需要客觀證據證明),並且"從你開始出發到公司的這段路"你並沒有受到其他"私人行為"的介入(例如基於個人事由跑去處理私事所致的事故)
一般判斷上以"應經途中""合理途徑""適當時間""不違反交通規則"這幾點先做大原則的判斷,之後"再慢慢解釋"
更大方向的說法,應該是指行為人的上班行為符不符合"職務起因性"的基本要求.

當然這不代表隨隨便便就"可能"打的贏行政訴訟,和勞保局對打,絕大部分都是敗訴,不過不是勞保局厲害,而是不要真的以為法院真得是"侏羅紀公園"...大部分的法官絕對不是"笨蛋"..

我還是說一句,我個人基本上只看法律.釋字和判例,相關的行政命令或行政函釋,我基本只做參考用.
當然,如果有人覺得沒有主關機關的函釋會"怕怕",免費送你幾個拿去玩玩看,不用怕,都是主管機關做的函釋

臺78勞保2字第00909號函
臺85勞字3字第107981號函
這兩個大致上都是在講,你休假或國定假日後,從該地直接到工作處所,途中發生事故,基本上就算職災.
其實說到公傷假,對樓主而言,想拿到的不過就是有給薪的假,但是對公司而言就不是單純的給薪給假這麼簡單,其中還牽涉到勞保局那60%的薪資補助。

像樓上的網友說到那家公司完全不要員工提繪路線圖,直接給假,也就是說這家公司完全吸收這位員工因為公傷所產生的人事成本,也有一種可能的是企業不想申報有員工發生職業災害,以避免因為當月職災過多而導致被南(北)檢所勞動檢查,但是對於一般企業而言,當員工發生職災需給予公傷假之時,由於公傷假屬有給薪假,故企業這邊有兩種做法,第一種是企業支付員工薪資,然後向勞保局申請60%的薪資補助款回來,第二種是由勞保局支付投保60%的薪資補助給員工,公司支付不足款項,這筆款項怎來的,支付的法源是在企業有投保勞工的職災險中所明訂的。

是故,當員工提出他是職災,為何公司會要求員工繪製路線圖,其主因就是因為公司要向勞保局申請職災款項,申請的要件就是那張路線圖,裡面不但要標明行經路線,還要註記上下班時間與發生職災時間,這些都是勞保局必審事項,沒提出就是打回票。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比方說樓主主張他是回老家的關係,所以他從老家來公司,也因而發生車禍,所以主張他是職災,問題就在於你到底是從老家來,還是從小三家來??(這是舉例,樓主不要介意,小弟沒說你有小三喔!)。

很多時候,不在這一行,不說這行話,不要貼貼一些網路的資訊,就啪啦啪啦的說法院不是這樣啦,律師要賺錢啦,誰鳥勞保局說啥啦...,解釋起來真的好累。


喜歡貼條文是嗎?那就貼幾條給你看看:

勞工保險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審查準則第1條(現修正為第4條)所稱「上下班時間必經途中(現修正為應經途中),因上下班發生之事故」之涵義。
係指被保險人為上班及下班,從居住處所,到工作場所之間,在適當的時間內,以適當的交通方法,在必經途中(現修正為應經途中)所發生的事故而言。故審核時,應就其起點、終點、經路、交通方法、時間、脫離行為及中斷行為等各項因素,詳細查證事實後,作正確合理的認定。
內政部62年3月2日臺內社字第511400號函

被保險人於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可否視為職業傷害,仍應依審查準則及內政部函釋辦理。
為被保險人於上下班時間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可否視為職業傷害,其認定標準,仍應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5條(現修正為第4條)規定暨本部62年3月2日臺社字第51140號函釋辦理。
內政部72年2月2日臺內社字第136067號函
附註:內政部62年3月2日臺內社字第511400號函
「上下班時間必經途中(現修正為應經途中),因上下班發生之事故」,係指被保險人為上班及下班,從居住處所到工作場所之間,在適當的時間內,以適當的交通方法,在必經途中(現修正為應經途中)所發生的事故而言。故審核時,應就其起點、終點、經路、交通方法、時間、脫離行為及中斷行為等各項因素詳細查證事實後,作正確合理的認定。

被保險人下班後,因事外宿於非日常居住處所,翌日從外宿居所至工作場所必經途中發生之事故,不予職業傷病給付。
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5條規定(現修正為第4條),被保險人於上下班時間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其非出於私人行為者,視為職業傷害。係指被保險人為上班及下班,從日常居住處所到工作場所之間,在適當的時間內以適當的交通方法,在必經途中(現修正為應經途中)所發生的事故而言。所稱日常居住之處所指勞工習慣上居住之處所,即勞工於每日上下班往返之自宅,或宿舍而言。故被保險人下班後,因事外宿於非上開之日常居住處所所發生之事故,勞工保險不予職業傷病給付。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8年5月1日臺78勞保2字第10260號函


看到了沒??不要只貼自己喜歡看的,然後就自己引申解釋起來了,這就是你說的釋字函,你若不是這行,我就不多說啥,你若是這行,我也真的不知道該說些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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