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weet213 wrote:這時候打開行車記錄器調好角度把錄音打開然後加速一邊大喊我在正當防衛我在正當防衛然後把影片拿給條子自首 你應該要不斷驚呼、尖叫,一整個嚇到歇斯底裡,然後在極度驚嚇中,無意識踩了油門,在無意識中把小混混撞死。之後用正常人處在這種恐怖威脅下,驚嚇過度,無期待可能性阻卻罪責,或許有機會得到法官諒解。
gufan wrote:你應該要不斷驚呼、尖叫,一整個嚇到歇斯底裡,然後在極度驚嚇中,無意識踩了油門,在無意識中把小混混撞死。之後用正常人處在這種恐怖威脅下,驚嚇過度,無期待可能性阻卻罪責,或許有機會得到法官諒解。...(恕刪) 那你說這個案例法官能理解你的心情嗎??? 人家法官表達的很清楚了...請臨危不亂遇攻擊迴車撞到人 肇逃被訴更新日期:2009/11/23 04:09檢方指非緊急避難〔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男子黃冠紳今年元月駕駛自小客車到台北縣某家百貨公司找朋友,不料遭他人以棍棒、噴霧劑攻擊,他為了逃離現場,快速倒車迴轉,不顧撞倒黃姓行人肇事逃逸,檢察官認為不符合緊急避難要件,依過失傷害等罪起訴。起訴書指出,黃冠紳在今年元月31日上午駕車到台北縣某家百貨公司找朋友,車子違規停放在百貨公司旁紅線,進入百貨公司後卻因莊姓友人在百貨公司內與他人發生衝突,莊某一路被追打到百貨公司外,而對方認為黃冠紳及車內之人都是莊某的同夥,也一併敲打汽車擋風玻璃。而在駕駛座上的黃某,發現車子遭到攻擊,以快速倒車離去,在他迴轉時車子掃到黃姓路人,造成黃某嚴重骨折,而黃冠紳肇事後未通報警方或施救護,還是駕車離去。黃某到案後辯稱,他的車子遭到攻擊,且對方還向車內噴防狼噴霧劑,讓他眼睛張不開,為了自保還是猛踩油門逃跑,過程以為是撞到路邊機車,不知道有撞到人。檢方指出,緊急避難行為,必須是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身體、自由、財產已到緊急喪失的危險,非侵害他人法益別無救護之途,被告黃冠紳車子遭到攻擊,還是應該注意他人安全後再駛離,被告在路口快速迴車撞到行人,是應注意而未注意。...1997/04: 進香團義工蘇有財不慎將鞭炮丟入女子林珍馨車內,致林女受驚嚇失控撞進香團1死14傷。林女被判刑10月確定。
imcrazy wrote:檢方指出,緊急避難行為,必須是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身體、自由、財產已到緊急喪失的危險,非侵害他人法益別無救護之途(恕刪) 這就是說如果開車被流氓圍攻我們正直善良的好國民要等到頭被打爆的前一刻才可以開車逃跑要等到車子被打爛的前一刻才可以開車逃跑要等到血快流光意識快喪失的前一刻才可以跑如果跑太早傷到壞人玉體法院跟檢察官會把正直善良的好國民抓去關
imcrazy wrote:所謂正當防衛就是...他拿棍棒把你給攔下來或是要打你.....你只能夠把棍棒搶下來而不令對方受傷,你也不能搶下來棒打對方...才是正當防衛...其他都是錯的... 靠~難度這麼高我要去拜葉問為師才有辦法做到
imcrazy wrote:想太多......哪...(恕刪) +1在人家還沒動手的時候 就給他碾過去會有事的...少年A父:球棒?????他只是個喜歡棒球的好小孩……嗚嗚嗚……..賠錢賠錢…少年B母:鐵管?????他只是個去水電行打工的好小孩……嗚嗚嗚……..賠錢賠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