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灣看到惡少拿棍棒臨檢,到底是停還是不停?


ericyomr wrote:
明明01上看到選擇補油門的不少

偏偏新聞報的都是不想惹事的被打



因為還是有惻隱之心在啊
狗在那邊你都不一定狠得下心壓過去了
何況是活生生的人

imcrazy wrote:
想太多......哪...(恕刪)


是這樣就直接碾給他死阿!!反正在台灣殺人無罪!!有廢死聯盟替你讚聲!!

Welcome to Taiwan!!
記得有句話-寧可讓別人的爸爸沒有兒子,不能讓我的兒子沒有爸爸.

imcrazy wrote:
想太多......哪...(恕刪)


這樣看起來~~~
當惡少好像比較好說~~~
只能比他凶~~~
然後打回去~~~
警察也莫能奈你何~~~

sweet213 wrote:
這時候打開行車記錄器

調好角度把錄音打開

然後加速一邊大喊我在正當防衛我在正當防衛

然後把影片拿給條子自首



你應該要不斷驚呼、尖叫,一整個嚇到歇斯底裡,
然後在極度驚嚇中,無意識踩了油門,在無意識中
把小混混撞死。之後用正常人處在這種恐怖威脅下,
驚嚇過度,無期待可能性阻卻罪責,或許有機會
得到法官諒解。
gufan wrote:
你應該要不斷驚呼、尖叫,一整個嚇到歇斯底裡,
然後在極度驚嚇中,無意識踩了油門,在無意識中
把小混混撞死。之後用正常人處在這種恐怖威脅下,
驚嚇過度,無期待可能性阻卻罪責,或許有機會
得到法官諒解。...(恕刪)


那你說這個案例法官能理解你的心情嗎??? 人家法官表達的很清楚了...請臨危不亂

遇攻擊迴車撞到人 肇逃被訴
更新日期:2009/11/23 04:09
檢方指非緊急避難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男子黃冠紳今年元月駕駛自小客車到台北縣某家百貨公司找朋友,不料遭他人以棍棒、噴霧劑攻擊,他為了逃離現場,快速倒車迴轉,不顧撞倒黃姓行人肇事逃逸,檢察官認為不符合緊急避難要件,依過失傷害等罪起訴。

起訴書指出,黃冠紳在今年元月31日上午駕車到台北縣某家百貨公司找朋友,車子違規停放在百貨公司旁紅線,進入百貨公司後卻因莊姓友人在百貨公司內與他人發生衝突,莊某一路被追打到百貨公司外,而對方認為黃冠紳及車內之人都是莊某的同夥,也一併敲打汽車擋風玻璃。

而在駕駛座上的黃某,發現車子遭到攻擊,以快速倒車離去,在他迴轉時車子掃到黃姓路人,造成黃某嚴重骨折,而黃冠紳肇事後未通報警方或施救護,還是駕車離去。

黃某到案後辯稱,他的車子遭到攻擊,且對方還向車內噴防狼噴霧劑,讓他眼睛張不開,為了自保還是猛踩油門逃跑,過程以為是撞到路邊機車,不知道有撞到人。

檢方指出,緊急避難行為,必須是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身體、自由、財產已到緊急喪失的危險,非侵害他人法益別無救護之途,被告黃冠紳車子遭到攻擊,還是應該注意他人安全後再駛離,被告在路口快速迴車撞到行人,是應注意而未注意。...







1997/04: 進香團義工蘇有財不慎將鞭炮丟入女子林珍馨車內,致林女受驚嚇失控撞進香團1死14傷。林女被判刑10月確定。


imcrazy wrote:
檢方指出,緊急避難行為,必須是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身體、自由、財產已到緊急喪失的危險,非侵害他人法益別無救護之途(恕刪)


這就是說如果開車被流氓圍攻
我們正直善良的好國民
要等到頭被打爆的前一刻才可以開車逃跑
要等到車子被打爛的前一刻才可以開車逃跑
要等到血快流光意識快喪失的前一刻才可以跑

如果跑太早傷到壞人玉體
法院跟檢察官會把正直善良的好國民抓去關

imcrazy wrote:
所謂正當防衛就是...他拿棍棒把你給攔下來或是要打你.....你只能夠把棍棒搶下來而不令對方受傷,你也不能搶下來棒打對方...才是正當防衛...其他都是錯的...


靠~難度這麼高
我要去拜葉問為師才有辦法做到

imcrazy wrote:
想太多......哪...(恕刪)

+1
在人家還沒動手的時候 就給他碾過去
會有事的...

少年A父:球棒?????他只是個喜歡棒球的好小孩……嗚嗚嗚……..賠錢賠錢…
少年B母:鐵管?????他只是個去水電行打工的好小孩……嗚嗚嗚……..賠錢賠錢…

大家都沒從最近的報導中學到教訓嗎???

遇到有人拿棍圍堵臨檢,

別什麼正當防衛都沒用!!

最好的方法當然是拿出一手台啤~

乾了後全部給他撞下去啊~~~

我只不過是酒駕~我只不過是酒駕~我只不過是酒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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