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品放在私人停車場被偷,警察告訴我「對方未將物品占為己有,不構成竊盜!?」

qqwwweeerr wrote:
這是上週發生在朋友身上的事。以下為替朋友轉貼~

6/22早上來上班,車停局內後門裡,安全帽就在08:04時,給幾個貌似要出去玩樂的小毛頭,光明正大的走進公司的私人停車場給拿走了!! 真是太囂張了!! 調了公司的內部監視器決定揪出偷安全帽的人,於是我報了警,警察很快就來到公司,但因為正在上班中,無法到警局做筆錄,因此我告訴警察,下班後再過去警局。幾個小時之後,警察打電話來給我,說是根據監視器的畫面,看到他們將安全帽丟棄在林森北路某路口,但是很抱歉看不清楚車號。還告訴我「因他將安全帽丟棄在路旁,沒有佔為己有,所以這不構成"竊盜"」而且「因為從監視器中看不清楚車號,所以你報案了也沒用」因此我的追兇之旅就這樣結束了...

就這樣,我的朋友有偷竊者進來偷竊的監視器畫面,但是警察只願意幫他看安全帽被丟棄在哪裡,卻不願意去揪出偷竊者,甚至以"很奇怪的說法"來告訴我的朋友,就算了吧!

因此,私人停車場最後變成了,人人都可進去「借」用他人物品並丟棄,還不用怕被抓的歡樂場地!
這就是為什麼台北市治安良好,因為上面只要好看的數字,下面就拼命的吃............。
至於人民,就只能人人自危 好自為之了。

ps.我不知道可不可以貼出監視器的畫面,因此就先不貼上畫面。



警察,整天泡茶泡到傻了吧......

那以後警車開一開丟路邊
是不是也不構成竊盜?
我不是力宏

水色豬豬 wrote:
刑法的構成要件很嚴格...(恕刪)


也要警察"願意"揪出那個小毛頭 才能請求侵權賠償阿 XDD


akijackimo wrote:
哪間警局公佈一下吧這...(恕刪)


立法院附近的警局哦

qqwwweeerr wrote:
也要警察"願意"揪出...(恕刪)


那侵占呢?

不構成竊盜侵占應該有吧?

qqwwweeerr wrote:
這是上週發生在朋友身...(恕刪)


這位警察是怎樣考取的,不知道大家可有映像前天新聞有撥一位男性去超商竊取保養品早上偷下午歸還他還是要以竊盜函送,不管偷來的東西是送人是自用還是丟棄都算竊取他人財物,警政署告發吧。

g5207701 wrote:
那侵占呢?不構成竊盜...(恕刪)


對法律不甚了解的小老百姓 vs 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警察大人
誰被 K.O.了?

qqwwweeerr wrote:
這是上週發生在朋友身...(恕刪)

坐前排 看戲 有上新聞的淺力

qqwwweeerr wrote:
ps.我不知道可不可以貼出監視器的畫面,因此就先不貼上畫面。


不告而取 是謂偷
聽那警察在喇叭

當那些人把你的安全帽幹走時,他就是竊盜的既遂犯了
假如沒幹成功,那他們就是竊盜罪的未遂犯(竊盜罪可罰未遂犯)
而他既然有成功幹走,也就是對他而言
成功佔為己有那一秒起,竊盜既遂的構成要件就是達成了!
就算他幹走之後丟路邊或是又拿回來還你,他是竊盜罪既遂犯的事實還是不變
沒有「不法之所有」只維持一段時間就不算數這種事

提醒你
竊盜罪非告訴乃論,不要忽視你的權益
警察不是在吃案,就是刑法的概念太兩光!

qqwwweeerr wrote:
這是上週發生在朋友身...(恕刪)


大概又要上新聞了...

這當然是竊盜罪

依最高法院判例這裡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之竊佔罪,為即成犯,於其竊佔行為完成時犯罪
即成立,以後之繼續竊佔乃狀態之繼續,而非行為之繼續。又因所竊佔者
為他人不動產,祇是非法獲取其利益,其已否辦理登記,與犯罪行為之完
成無關。

angela000217 wrote:
這位警察是怎樣考取的...(恕刪)


哇,真是很好的例子!那警察該來看一下這新聞才對!

http://www.youtube.com/watch?v=LfLTw7IXc44
嘉義市發生一起奇怪的超商竊案,一名年輕男子來到超商內,拿了架上的保養品跟雜誌後,沒付錢就直接離開,但才過了2個小時,男子竟然抱著剛剛偷走的東西,回到超商,一一擺放好,雖然男子把東西歸還,但還是構成竊盜罪,偷了又還的行為,也讓員警跟店員都感到,莫名其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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