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ushi wrote:個人到是希望政府好好宣揚以行車紀錄器舉發違規駕駛人罰死那些開車騎車不喜歡照規矩來的人台灣路上一大堆 眼睛不知道是瞎了還是腦殘的死白濫駕駛這是台灣交通要改善的唯一辦法了就像台北市為何交通比其他縣市好些 關鍵當然是警察...(恕刪) +1說的太好了!有本事就別違規!違規被照就上道一點,鼻子摸一摸,認份的去繳錢!至於前面某古人的邏輯,笑一校就好,古人嘛,別要求太多!
用照相比較公平一點,至少關說或不公平的情形會比較少,而且警民糾紛也會比較少,真搞不懂為什麼不能像檢舉環保一樣,還可以得到檢舉獎金呢??雖然會產生許多的職業檢舉人,但我想違規情形一定會大大的改善,台灣人就是這樣,明明知道是對的事,但還是不希望去作。
每個里的里長每天就把這一里的監視影帶過濾,然後直接檢舉就好了既然定義為行車記錄器而不是行車攝影機,那麼就不可以拿起來從車內往外四處拍看不順眼的還有拍到女生裙底的,甚至裙子飛起來沒穿內褲的也要收藏或上傳到網站否則的話..路口的監視器就每個人都可以隨時去監看跟拷貝回家了把所謂美其名的行車記錄器拿出來走著拍,看會不會被路人制止還是被圍毆拿出來走著拍就是針孔攝影機了什麼是光明正大的正義..《 前有測速照相的立牌就是了 》照理說行車記錄器是純記錄用,固定在汽車的法定位置,不能變相拿來過濾路上的人事物所以是有爭議的,受害者也許可以申請大法官釋憲才不會被濫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