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肇事竟然獲判不起訴處分


TRG-pro wrote:
高速公路撞死闖入路人,記得曾有新聞報說案例
法官判駕駛人沒有責任
因為高速公路為封閉系統, 不應有也不必預期行人
高速行駛下更無從注意突然闖入的行人


沒錯!
不只高速公路撞死人,駕駛人不必負責
連一般道路,在無預警的情形下,行人從安全島忽然闖入快車道被撞死了
也有駕駛人不必負責的判例

類似"大車小車相撞是大車的錯"觀念已經不合時宜了
端看過失應規責於何方,才是正確的

或許有人說這樣太冷血,被撞死的人何辜?
那麼請問:並無違規駕車但飛來橫禍的駕駛人就不無辜嗎?
何況日後心中陰影總是揮之不去,誰又來同情?
唉啊
可能是因為奇摩的公事包關係
因為原檔案約3M多
無法上傳mobile 01的主機上
不知道誰可以提供網路下載的位置
我將檔案上傳上去
http://md959.blogspot.com 歡迎來坐坐。
ㄟ~

上面的文章是真是假還不知道...

但我確定的是

我有個親戚因為將車子停靠在路邊睡覺,然後一個機車騎士喝酒醉從後方撞上走了,然後我這個親戚因此去蹲了兩年多...

還有一個就是我同學的媽媽,被一個沒有駕照的18歲青年從後方撞上去成為植物人,一直打到最高法院,都已無罪釋放...

結果對方關係夠,從監理站駕照、警察局筆錄、到法院的法官,全部一次搞定...本來沒有的變成有了,本來去撞人家的變成人家自己的錯....

上面說到或許沒有「法律責任」的說法...

但多看看報紙,在高速公路上面路肩修車,突然走道外側被撞死...天天這樣的事情在上演,駕駛人還是要負擔「過失致死」的罪名....

更不用說「民事責任」跟「道義上的責任」...

當然啦...

我們都玩不起....

還是小心開車吧~

【擇你所愛,愛你所選】,吉米丘上的海盜樂園,吉米丘上的部落格,吉米丘上的金銀島、VAG.TW
法律只保護懂的人.
小弟也沒有關係可攀, 所以很怕出事

高速公路上停在路肩修車, 不論有無依規定放三角標誌加閃燈
後方車輛在遠處應可察覺並注意, 所以不能完全免責,
若是違規行駛路肩而撞上, 負的責任更大

免責那個案例是單行人翻過鐵絲網闖入
看來如果影片沒有辦法撥放給大家看的話
這個問題也討論不出重點

這樣好了
有需要看的人請PM您的mail address 給我
我轉寄到各位的信箱去
這樣討論會比較有重點

繼續尋找網路硬碟中..................

PS:已經更新連結了,如果還是不能看的話請PM給我謝謝
http://md959.blogspot.com 歡迎來坐坐。
吉米丘大的那一句名言
真的深深刺進了普通市井小民的心坎裡阿

2004.04.05 中國時報
交通事故責任判定 採絕對路權
吳江泉/高雄報導

交通事故責任判定從今年起改採「絕對路權」概念,事故責任認定依道路的路權而定,不再只是車輛的錯,日前一名行人在高雄市中山二路突然衝到公車站牌處欲搭公車被機車撞死,因死者沒有走行人穿越道,家屬可能無法求償。

高雄市警局交通大隊指出,「絕對路權」就是行人必須走人行道、地下道或天橋,不能任意行走於車道上,汽、機車也要依道路標示分道而行,如果不各行其道,走在不屬於自己路權的車道上,一旦發生事故,違規者就必須負擔絕大部分責任。

根據交通事故統計分析,行人從兩邊停車中間空隙竄出,或是站牌公車前突然衝到道路上,造成汽、機車駕駛人反應不及的情況,最容易肇事,因為行人闖入車輛的路權,被撞後不像以前都是車子的錯,今後必須由犯錯的行人負起大部分責任。

交通大隊長李水儀指出,要建立絕對路權觀念,汽、機車駕駛人行近行人穿越道前,無論有無交通警察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這是台灣駕駛人迫切需要遵守的地方。

所以行人也須走自己的路,對不依路權行走的行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七十八條,可處新台幣三百六十元罰鍰或接受一至兩小時的道安講習。
我也不想倚老賣老,年輕有為的人我當然會尊重,但是看到胡搞瞎搞的小毛頭還真是生氣
我覺得那段新聞畫面上所附加的文字頗為偏頗.
1. 無照駕駛與撞死人並不能畫上等號, 每天有多少有駕照的駕駛人也照樣撞死人
2. 撞死人就一定得坐牢賠償? 那也要看是兩造哪一邊的錯
3. 先不論兩方的路權, 影片中明明就是機車撞汽車,汽車側門凹陷, 機車車頭全毀, 應該有一方是闖紅燈, 不知哪邊是對的.
rabbits wrote:
為何不是開車撞人的舉證他沒有闖紅燈而撞人,反而要被撞得人去舉證開車撞人的有闖紅燈呢?

台灣的法律是原告要舉證, 而不是被告
比如, 我告你偷了我 100 萬, 我就要舉證, 你偷了我 100 萬,
而不是你舉證你沒偷我的 100 萬.

我倒覺的, 這個無照撞人的事件, 原告應該不用居泥於車禍肇事
就告他傷害致死不就好了, 想敗述都很難吧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