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悶 wrote:
人家是有備而來的 有...(恕刪)
那又如何?直接資遣按勞基法給錢,正常人都可以了何況是請病假.
第 11 條 (雇主須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情形)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看要用上面二,四,五哪一條做理由,開公司又不是慈善機構.
該員工根本告不贏,否則大家都這樣玩就好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