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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台灣司法要輕輕放下
如果要怪民進黨
是否也要用同樣標準
現執政是國民黨
台灣法官這樣輕判
要不要怪執政國民黨
執政之下司法爛到極致
這也是愛台灣的表現
說好的:司法改革跑那去了
爛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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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就這事件的重點是:
法律已經是如此了(很久了,不可能在短時間改的)
這是大家都知道的,引渡回來會沒有正義
但少數罪犯救星的政黨,看到對岸就反,搞到正常程序變成不正常程序
事情會搞到這樣,一點正義公義都沒有
不去怪那一堆當時的(罪犯救星)要怪誰
不應該不顧是非正義,引渡明知會被輕判的罪犯,
為的只是看到對岸就反。
台灣真是犯罪者天堂+1
如果是他們被人詐騙,還會這樣嗎?
有沒有同理心....
63210 wrote:
詐騙集團重判 台灣有前例...
---(恕刪)
你舉的前例,受害人都在台灣
偵辦過程也在台灣進行
這案子一開始大家都心知肚明,不可能判多重
因為受害人都不可能來台灣上法庭指認
一罪一罰,受害人都在國外沒辦法來台,結果能罰啥
引渡的人自己難道不知道嗎
別在自己騙自己 把當時網友們的討論再拿出來翻翻吧
當時大家就已經知道不可能判多重
連無罪都有可能
這判的很輕嗎?
對台灣法官來說,這是一起沒有受害人的案子歐
而是只有國外警察查獲的詐騙"行為"而已
這判的一點都不輕了,根本可以無罪開釋的東西
為了給對岸交代才判個緩刑然後罰錢了事
不然你看我國法律,沒有受害人的狀況下能罰啥
---
順便跟你講一下,妳知道為何大家說要報案詐欺前要匯1元之後才能成案
因為詐騙的成罪必須有
1."意圖":須犯罪者主觀上(本身)有想要騙取他人之物之意思。
2."詐術":須使用詐術,並使他人陷於錯誤,誤以為是真的。
3."交付":他人須將物交給犯罪者,並因此交付而受到損害。
三者缺一就難以成罪,所以會要大家匯1元來達成詐欺罪的三要件
詐欺犯引渡回台受審就碰到第三點的問題以及前三點中必須具備的"他人"
台灣一審法官僅是以"意圖"來判,所以大家頂多判個緩刑
(這還只是一審的判決而不是三審定讞歐)
真的上到三審,相信絕對是準備吃豬腳麵線了
把詐欺犯在尚未查清受害者前就引渡回台受審本身就是錯誤決定了
真要引渡也該等國外司法偵查終結再要求以我國法度來判刑
否則回台能幹嘛?
所有偵辦資料都在國外警方手上 回台到底能幹嘛?吃豬腳麵線嗎
靈魂守衛 wrote:
你舉的前例,受害人都...(恕刪)
剛好在另一討論看到
依照刑法第九條規定:「同一行為雖經外國確定裁判,仍得依本法處斷。但在外國已受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者,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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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邊有解釋http://www.mdnkids.com/law/detail.asp?sn=631
會如此輕判
是因為菲律賓.大陸還未判決
不承認菲律賓.大陸的法律
加上被害人無法來台作證
所以台灣法官才會輕輕放過
很想明白台灣法官是怎麼想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