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在美國發生這種事,轄區警察出面就可以了,但很明顯會動用到FBI是因為該員身分的關係,至於外交豁免權能豁免到什麼程度,老實說真的不清楚,在台灣壓榨勞工不夠,到國外還繼續仿照,丟臉!難怪在台灣也能聽到,去美國工作,不要找台商經營的公司,因為一樣壓榨勞工!明年會不會變天是一回事,但台灣壓榨勞工現象我看是不會變的,果然能離開鬼島就要快離開!
yqaz wrote:外交豁免權應該沒包括犯罪吧如有錯煩請糾正...(恕刪) 外交豁免權最重要的部分就包括刑事裁判的豁免,就算殺人或販毒,駐在國也無從追訴,所以美方一直強調台灣非主權國家劉女無豁免權啥啥的。
rexjian wrote:外交豁免權最重要的部分就包括刑事裁判的豁免,就算殺人或販毒,駐在國也無從追訴,所以美方一直強調台灣非主權國家劉女無豁免權啥啥的 中美斷交後,我與美國在一九八○年簽署「台美特權、免稅暨豁免協定」。外交人員表示,此協定根據平等互惠原則,簽定雙方所派遣的人員在「所獲授權的職務範圍內」,享有司法訴訟的功能性豁免。可惜美國不認為"壓榨勞工"是在「所獲授權的職務範圍內」台灣的官員大概都認為"壓榨勞工"是理所當然的吧
rexjian wrote:外交豁免權最重要的部分就包括刑事裁判的豁免...(恕刪) 台美關係"對美國"來說並不適用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的外交豁免權,因為我們跟美國沒有邦交而是適用我們與美國簽有「特權豁免協定」裡的「功能性豁免權」(functional immunity),執行公務時才有豁免權;非執行公務時則沒有。現在駐美處長涉嫌虐待自家幫傭,我國外交部想要坳成僱用幫傭也是與公務有關可是人家美國似乎並不這麼認為...............
嗯嗯~同意樓主的說法~重點是台灣官員要不要臉壓~都違法在先了~被抓了~還在想說要豁免權~還要譴責美國~真是夠了~真是丟臉丟到國外去了應該先譴責一下違法的官員吧??難怪台灣人都被國外看不起~官員帶頭違法~真是該硬的時候不硬~不該硬倒是硬起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