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豁免只限於執行公務
虐待外勞及恐嚇,壓榨勞力是該外交人員私下行為
在台灣是合法的,在美國被抓剛好。
一般在美國發生這種事,轄區警察出面就可以了,
但很明顯會動用到FBI是因為該員身分的關係,
至於外交豁免權能豁免到什麼程度,
老實說真的不清楚,
在台灣壓榨勞工不夠,到國外還繼續仿照,丟臉!
難怪在台灣也能聽到,
去美國工作,不要找台商經營的公司,因為一樣壓榨勞工!

明年會不會變天是一回事,
但台灣壓榨勞工現象我看是不會變的,
果然能離開鬼島就要快離開!
看來把台灣資本家在台灣的習慣由官員帶去美國,官民一體...果然是中華民國的好樣板
yqaz wrote:
外交豁免權應該沒包括犯罪吧
如有錯煩請糾正...(恕刪)


外交豁免權最重要的部分就包括刑事裁判的豁免,
就算殺人或販毒,
駐在國也無從追訴,
所以美方一直強調台灣非主權國家劉女無豁免權啥啥的。

FBI 真是幹的好,把台灣人缺德的習性帶出國,把佣人操給他死,
我看多關他幾天,讓他好好想一想,下次要不要省錢,這所謂;
搖擺不會比落魄久!

rexjian wrote:
外交豁免權最重要的部分就包括刑事裁判的豁免,
就算殺人或販毒,
駐在國也無從追訴,
所以美方一直強調台灣非主權國家劉女無豁免權啥啥的

中美斷交後,我與美國在一九八○年簽署「台美特權、免稅暨豁免協定」。外交人員表示,此協定根據平等互惠原則,簽定雙方所派遣的人員在「所獲授權的職務範圍內」,享有司法訴訟的功能性豁免。

可惜美國不認為"壓榨勞工"是在「所獲授權的職務範圍內」
台灣的官員大概都認為"壓榨勞工"是理所當然的吧
如果該幫傭薪資是辦事處付的,但卻變成處長的私人傭人,那這可能還牽扯到貪污問題。
我們的外館是不是都是這樣搞的,前一陣子不就一個被捉了嗎?
接下去不知會不會有政治效應?
話說
什麼時候可以抓
台灣的老闆

sun16888 wrote:
把台灣老闆最愛用的那...(恕刪)
我是蓮霧王 ~路過蓮霧園
rexjian wrote:
外交豁免權最重要的部分就包括刑事裁判的豁免...(恕刪)


台美關係"對美國"來說並不適用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的外交豁免權,
因為我們跟美國沒有邦交
而是適用我們與美國簽有「特權豁免協定」裡的「功能性豁免權」(functional immunity),
執行公務時才有豁免權;非執行公務時則沒有。
現在駐美處長涉嫌虐待自家幫傭,我國外交部想要坳成僱用幫傭也是與公務有關
可是人家美國似乎並不這麼認為...............
嗯嗯~同意樓主的說法~

重點是台灣官員要不要臉壓~

都違法在先了~被抓了~還在想說要豁免權~

還要譴責美國~真是夠了~

真是丟臉丟到國外去了

應該先譴責一下違法的官員吧??

難怪台灣人都被國外看不起~

官員帶頭違法~

真是該硬的時候不硬~不該硬倒是硬起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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