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基金標準操作,逢低買進,才能攤平先前損失..(原本用100元買一支基金,跌了50元,趕快再買進一支,這樣就變成平均只賠25)沒想到,台灣法律也是這樣玩...反正作了就作了,一定要被關,不如多作幾次~才能回本啊~爛透了!
一罪一罰根本就是好看的吧因為最後會再來各合併執行...鐵定少很多...至於為什麼合併執行會少很多...我想應該是要符合 比例原則 這檔事吧...簡單來說就是你殺了一個人 都不一定會判29年現在沒有鬧出人命 怎麼可以判29年咧
Sevenup wrote:這是告訴大家幹壞事不...(恕刪) 其實法律無法涵蓋所有萬象只能取一些折衷的做法這是連續犯被刪除的關係因為連續犯有些漏洞,會變相鼓勵犯罪只是在51條方面,訂的不好總之還是要修法才有用, 數罪併罰原意是沒錯...
除非修法不然無解那種一罪一罰判到幾百年到上千年的看看就好重點在於合併執行刑的規定但就邏輯上而言通過修法提高的可能性非常低TIBET wrote:見鬼啦。怎麼算的,不是說一罪一罰嗎? 怎麼又合併執行刑期?...(恕刪)
gregliao wrote:有了這款,果然一罪一...(恕刪) 表面上是一罪一罰但是靠這條講白了就是法定刑期判最重的那一條為最低底限...最多30年...然後再湊個假釋之類的優惠待遇...最重也不過十來年.....死刑 不敢判無期除非新聞報到不判不行此外...犯個幾千次的小罪..核算幾百年...法官爽...關個幾個月就出來了這條才是真正的鼓勵犯罪...法律果然是保護懂得人....拿來玩 不是拿來守的..畢竟立法的人很多常常進出監獄的...(小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