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島"茉樹代'聲明稿(唉..公開向被害司機說聲對不起真有這麼難???? )

hitaiwan wrote:
這次事件造成媽媽、家人、媒體朋友、工作人員們的擔心,我深感抱歉,真的很對不起。再次感謝大家的關心與包容,謝謝大家。

........(恕刪)


如果這真是他發的,那他真有大頭症!

看電視上,不管原因如何,打人就是不對,倒在地上了還踢打~~~~

最好是有這麼深仇大恨啦

goodversion wrote:
如果這真是他發的,那...(恕刪)


就是她發的,剛看新聞畫面也是這套說詞

可以告他殺人未遂?
吾為台中人 不食台中米

av8d2 wrote:
沒人擔心妳這臭38吧...(恕刪)

建議你修改一下你的言論吧!!
網路不是無限上綱的言論自由喔
看標題我還以為是河津實發表復出聲明了...............

av8d2 wrote:
沒人擔心妳這臭38吧

大家擔心的是躺在加護病房跟死神搏鬥那位司機

妳這臭38怎麼不去死一死啊
...(恕刪)


給你一個讚
hitaiwan wrote:
看完真無言........(恕刪)

用川島這個姓,
表示認同自己是日本人吧?
這好辦,
按照日本慣例,
退出演藝圈吧!

琥哥之我要長大 wrote:
建議你修改一下你的言...(恕刪)

能證明為真實且與公益有關不罰

  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因此,如果對於所誹謗之事情,行為人能證明其為真實,且與公共利益有關者,自在不罰之列;所謂私德乃私人之德行,亦及有關各人私生活之事項,例如抽煙、喝酒、釣魚或打球;至於是否涉及私德?是否與公益有關?則應就案情作客觀的判斷,

  最高法院四十八年台上字第一二三五號判例認為「上訴人在報上刊登啟示,指告訴人竊盜騙款,此項竊盜騙款並非刑法第三百一十條第三項但書所謂涉及私德而於公共利益無關之事項,如上訴人能證明其為真實,依同條項前段規定即應不罰」。

  對於「能證明為真實」是事後客觀上證明為真實,早期實務看法(台灣高檢署暨所屬各級檢察處七十年度法律座談會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認為「依刑法第三一○條第三項規定,對於所毀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所謂『能證明』,與『經證明』有別,僅以得證明其相信可以證明為真實為已足,而不已經裁判確認其為真實為必要」。

  此外,犯罪成立之舉證責任在檢察官,故本項並非賦予被告舉證自己不成立犯罪之義務,大法官釋字第五○九號解釋認為「至刑法同條第三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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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不真實跟於公益有無有關?
chiang:另外是那個豬頭說我要穿內衣的? 你嘛幫幫忙,雖然01沒有收視率的問題,但是好歹也要顧及社會觀感好嗎,別作出一些不好的示範
努力工作要加薪 wrote:
能證明為真實且與公益...(恕刪)


這邊的法條應該是適用公然侮辱,不是誹謗
你可以google 查一下差異性。

殘翼 wrote:
就是她發的,剛看新聞...(恕刪)


新聞寫的

4日下午,Makiyo也透過律師發出聲明稿。文中表示,友寄隆輝並沒有以前腳強壓司機頭部。反控自己也被司機踢到左腿,已有驗傷證明。最後表示,「如果此事能圓滿和解,(友寄隆輝)並不會對司機提出傷害罪告訴。」

不用蒐集七龍珠,健達出奇蛋,一次滿足你三個願望
我對我說的負責啊

有人要替她抱不平...儘管來告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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