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欲隨風 wrote:只要會讀書就能審判他人?難怪國外有陪審團,大概早就知道這種情形了.... 難道只要會重判就能審判他人?台灣不是法治國家嗎?恕我無禮你的發言讓我覺得你對司法一點常識都沒有你批評司法是一點意義也沒有
kn4624 wrote:難道只要會重判就能審...(恕刪) 如果肇事者在合理的限速內撞到對方,對方的傷害也不會這麼的大問題在於對方先違規超速撞死人卻判的如此的輕,才是問題的所在吧違規超速撞死人,一重傷判一年多.......台灣的人命有如此不值錢嗎
kn4624 wrote:...(恕刪)說法官恐龍的人你們對案情和相關法律了解多少有沒有想過自己可能才是恐龍民眾? 大部分的人看完標題就可以開罵了,誰會真的去看法官判決的理由、為何如此判決的來龍去脈?有個最經典的笑話,就是網路上到現在還很多人在提的“摸胸10秒無罪“案,說這就是恐龍法官,嘲諷什麼法官自己的女兒給人摸看看,看會不會判無罪。但事實是什麼?事實是當時性騷擾防治法還沒施行,因此檢察官是以刑法強制猥褻罪起訴,但強制猥褻罪的「強制」要規範的,應該是以強暴、脅迫等嚴重手段壓制被害人性自主的罪行,色狼趁機摸胸根本不是「強制」呀,因為認為不符合強制猥褻罪的要件,當時又沒性騷擾防治法,法官只能依法判無罪。後來經過媒體報導,民情激憤,紛紛痛批法官是恐龍,司法機關的大官們為了平息眾怒,就做了個決議,說強制猥褻罪的「強制」,不需要真的到了「強制」,只要有摸到、碰到,讓對方不愉快就算「強制」了,這樣總符合民眾的需求吧!「強制猥褻」不需要強制,就像「強盜」不需要強迫一樣,只要有碰到就算「強」,多麼有道理!司法界大官為了符合民意需求做出這樣的決議後,除了架空後來的性騷擾防治法(因為大家都會告刑法強制猥褻罪)外,也混亂了整個法律規範體制,但保證以後摸胸部的案件,是不會再出現如大家所罵的「恐龍法官」了。但回過頭來想一想,當初被大家批得要死,到現在還不時被拿出來罵的「摸胸10秒無罪」案,是法官真的不食人間煙火有問題?還是當初依法論法就是得這樣判才對?痛罵法官的鄉民裡,有幾個人是真的去看過法官為何如此判的理由?
gufan wrote:大部分的人看完標題就...(恕刪) 這位大大,算了吧....鄉民哪需要看判決書?哪需要認清事實?鄉民要做的只有「罵」就好啦。明明人家連判決字號都寫出來了,不看!不看就是不看!就是要罵,怎樣?反正一點煽動性的文字、幾張圖片,就可以引起一堆不明事理的人群起圍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