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r0402 wrote:小小一台機車, 都要...(恕刪) 讓與合意+交付 機車買賣成立機車過戶登記是後續行政法規監理監督管理問題要求民法上沒有做要求所以登記並不是特殊生效要件實際上雙方達成約定即可
大家仔細想一下:你的財產可以不經你"主觀意志"表達,就轉手到其他人手上..這是很可怕的事...一塊一億元的土地, 國家可以完全不經過你"主觀同意", 就把它交給建商..我很難理解這是什麼世界?! 機車/汽車/ 房子這些幾萬到幾百萬的財產..尚且要你主動表示過戶的意志..我想請問一下, 為什麼一塊一億元的土地可以不必?我講明白點, 今天別說像王家這樣打了幾年官司, 全世界都知道他們不想被都更掉的狀況..(不管你認為他們是不是在炒作或甚至"另有圖謀"!) 至少敢說市府跟法院"不知道他們不想被都更的意志" 那是不可能的!若今天是一塊小小只值幾百萬的地皮, 所有權人是一位九十幾歲, 行動不便, 表達很困難的老翁..若他不肯同意用手簽下過戶, 或由他授權的代理人行使其有效的意志..任何人都不能動他的財產! 哪怕全台灣的人公投要他交出來! 轉給某大建商..只要他"沒有主動表示同意", 他的私有財產就必須被絕對保障, 沒有例外!除非這是憲法是說的公共利益(如蓋捷運, 開道路這種), 像北市這案子以建商為主要圖利對象..當然完全沒有道理, 就算加上其他地主也一樣...這就是任何民主人權國家, 立國的基石, 一定明文在憲法上絕對保障的...現下的都更法做法, 就是違反這個基本原則, 當然就可以造成"跟這塊產權毫無關係的人.來決定這塊產權的所有權".. 看到這裡, 大家不覺得荒唐又荒謬嗎?消極不表態, 當然要視為"不同意", 還有當"同意"的? 腦袋灌水了!!!
Snoppy911 wrote:讓與合意+交付 機車...(恕刪) 對的! "合意"最重要...如果"合意", 那這些作業只是做為確認的形式手段...王家若想把土地送我, 並不一定要直接過戶...我就可以擁有實際所有權... 但以國家立場 確實只有過戶才代表一切手續齊備...因為還有些跟國家/稅法有關係的狀況必須要進行...請問誰能證明王家"合意"?"沒有反對就代表合意"? 這差太遠了吧?王家打了幾年官司了? 說他合意未免睜眼說瞎話了...
bar0402 wrote:大家仔細想一下:你的...(恕刪) 前篇都是廢話!別忘了,打官司,是人家定案了之後!定案之前他們該做的到底做了沒?又要說不知道?都更的事何其重大,不是玩樂高積木...記得昨天有看到,好像是延自憲法精神?私有土地的處置,可不完全說擁有了就不受限制...另外,權利變換,跟讓與,一樣嗎?...
masachen0510 wrote:所以你連我貼的法條都...(恕刪) 我覺得很好啊!所以我從沒說市府或法院違法.. 真的!!!!因為他們贊成的是有問題的惡法...執行上可以搞出這種紕漏的惡法...大開建商惡搞的法條..
remo2919 wrote:前篇都是廢話!記得昨...(恕刪) 當然! 憲法不是有規定: 涉及公共利益, 另訂法律規定之?憲法只是原則, 自然有狀況及例外...你是否要告訴我, 讓建商賣個三五億叫做"公共利益"?真的, 不要扯蛋...
Snoppy911 wrote:不動產要讓與合意+移...(恕刪) 其實這就是為了"國家方便"而已..當然也算合理...舉個例..要抽稅時不曉得要跟誰抽不是很麻煩嗎?要做財產統計時搞不清誰實際擁有產權不也很頭痛?不過也不是這麼勢利啦! 畢竟白紙黑字, 沒什麼更有效力了, 不是嗎?建商若今天拿得出王家"同意都更"的簽字..那王家還敢吵啥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