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小一台機車, 都要車主親自或授權過戶(必須要雙方證件備齊去辦..)
可見財產權這玩意兒是怎樣被嚴格保障的..
這只是一台殘值不到一萬的二手機車而已!!!
今天一塊市值上億的地,可以莫名其妙轉移給別人 只因為我"不表達"?
這實在太荒唐了!!!
照小弟的看法: 建商來求我簽字都更尚且不及..
這個案子卻搞得好像我得去"請求不要都更"才算數..(這中間可以玩弄多少手段?)
從第一步就已經錯了...
後面才有"人家都已經賣了, 都已經同意了, 你一人不賣是妨害大家利益"的說法..
這根本本末倒置...
既然建商從來沒有搞定過王家, 怎可以把他家直接算入都更利益裡?
既然本來的利益就不存在, 何來"王家不賣, 就損及其他人利益"的道理?
法院的判決其實都只針對後面的說法去幫建商解套....
甚至還"很為王家著想"地擔心王家的出路及水電...
卻故意不提, 當建商沒搞定王家前, 何來其他地主權益?
其他地主都賣了, 王家若變成袋地, 以後當然一切自己想辦法...
這跟公權力沒有關係!!!
-----------------------------------------------------------------
法院認為王家知道都更, 我認為是的..
但是王家不知道的是: 你消極不參加(就像我講的, 你的機車不親辦過戶, 沒人動得了!)
會讓建商"正中下懷".... 順便用法律及"多數決"把你收拾掉!
這就是王家說的: 他們吃了不懂法律的虧, 因為這法律根本違反一般常識..
你在挖洞給百姓跳!!! 一台不到一萬元機車尚且要"同意"方可過戶!
豈有一塊上億的土地, 可以由其他不相關的人來決定它要怎處理?
這符合常識跟法律的比例原則嗎?
這法律當然是不折不扣的惡法, 擺明就是讓建商有機會收拾掉"不聽或的釘子戶"..
因為豈有產權的轉移,可以不經個人主觀意志? 這在哪個國家都說不過去!!!
我故意不表達, 就構成我"妨害他人權利"?
從一始就錯了! 沒有我的同意, 你本來就不能把這都更利益算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