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小一台機車, 都要車主親自或授權過戶(必須要雙方證件備齊去辦..)
可見財產權這玩意兒是怎樣被嚴格保障的..
這只是一台殘值不到一萬的二手機車而已!!!

今天一塊市值上億的地,可以莫名其妙轉移給別人 只因為我"不表達"?
這實在太荒唐了!!!

照小弟的看法: 建商來求我簽字都更尚且不及..
這個案子卻搞得好像我得去"請求不要都更"才算數..(這中間可以玩弄多少手段?)

從第一步就已經錯了...
後面才有"人家都已經賣了, 都已經同意了, 你一人不賣是妨害大家利益"的說法..
這根本本末倒置...

既然建商從來沒有搞定過王家, 怎可以把他家直接算入都更利益裡?
既然本來的利益就不存在, 何來"王家不賣, 就損及其他人利益"的道理?

法院的判決其實都只針對後面的說法去幫建商解套....
甚至還"很為王家著想"地擔心王家的出路及水電...
卻故意不提, 當建商沒搞定王家前, 何來其他地主權益?

其他地主都賣了, 王家若變成袋地, 以後當然一切自己想辦法...
這跟公權力沒有關係!!!

-----------------------------------------------------------------


法院認為王家知道都更, 我認為是的..
但是王家不知道的是: 你消極不參加(就像我講的, 你的機車不親辦過戶, 沒人動得了!)
會讓建商"正中下懷".... 順便用法律及"多數決"把你收拾掉!

這就是王家說的: 他們吃了不懂法律的虧, 因為這法律根本違反一般常識..
你在挖洞給百姓跳!!! 一台不到一萬元機車尚且要"同意"方可過戶!
豈有一塊上億的土地, 可以由其他不相關的人來決定它要怎處理?
這符合常識跟法律的比例原則嗎?

這法律當然是不折不扣的惡法, 擺明就是讓建商有機會收拾掉"不聽或的釘子戶"..
因為豈有產權的轉移,可以不經個人主觀意志? 這在哪個國家都說不過去!!!

我故意不表達, 就構成我"妨害他人權利"?

從一始就錯了! 沒有我的同意, 你本來就不能把這都更利益算上!





文章關鍵字

bar0402 wrote:
小小一台機車, 都要...(恕刪)



你連抗議都lag了


麻煩爬一下文好嗎

chiang :不用耍嘴皮子,有沒有違規你心理很清楚,如果不服,那也可以,等你當01老闆你想怎麼作都可以。

水晶骷顱 wrote:
你連抗議都lag了麻...(恕刪)


那串討論文我早看完了..

某人講不過人就黑了...

不然你要說啥?

跟你聊啊!!!! ^^
張飛打岳飛………
你舉例的機車與被都更的土地建物的適法性不同
bar0402 wrote :

水晶骷顱 wrote:
你連抗議都lag了麻...(恕刪)



那串討論文我早看完了..

某人講不過人就黑了...

不然你要說啥?

跟你聊啊!!!! ^^...(恕刪)

大大
小弟在那棟樓向您提的問題還沒回我欸

masachen0510 wrote:
大大小弟在那棟樓向您...(恕刪)


寫一下吧?

樓主惡質黑人啊!!!!

樓主表達的很明白
大家不要雞蛋裡挑骨頭

重點是「比例原則」
不同標的物適用不同法律這個大家都知道了

masachen0510 wrote:
張飛打岳飛………你舉...(恕刪)


適法?

我從頭到尾都認為市政府跟法院都"合法"啊!!

只是合惡法而沾沾自喜, 理直氣壯而已....

這種法律就是違法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啊!
不然連郝大市長自己都打算提釋憲了... 還要說啥?

你再繼續無限迴圈吧!!

反正要打話題我是很樂意的...
我的問題很簡單
郝市長犯何法?
他有那一條法依據可以拒拆?
王家的自身的不作為欲意為何?
不要老是我找法條給您,您要不要也舉出一些法條來說服人?
bar0402 wrote:
適法?我從頭到尾都認...(恕刪)

合法?

不管合的是不是惡法,不是本來還說違法?被人巴頭,指點那是法律賦予的“義務”(強制拆遷),現在這邊才又說“從頭到尾”都說合法?

跟王家在法院被法官大打巴掌,在群眾面前都不敢講一樣!

話說王家在鏡頭前說那麼多,有說過誰違法?!

真是一隻嘴糊累累,怎麼說怎麼算是嗎?!

masachen0510 wrote:
我的問題很簡單郝市長...(恕刪)

不只他,到現在還是沒有一個人敢回答“不作為”到底是怎麼回事...

如果說王家可以光憑一張嘴,那好笑了,幹嘛又去說建商市府合不合法,都更是否是惡法了?大家都來憑一張嘴就好了啊!
管妹...是誰啊?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