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有病~ wrote:誠如標題~對方不只要...(恕刪) 我想大家沒必要把法院"莫名其妙的理由"無限上綱.所謂防衛過當而判刑的情況.是指你防衛時,對方已不會再加害你了,而你還可以停手時卻沒停手而反擊,才叫防衛過當吧.防衛時來不及停手而誤殺,會因防衛過當而判刑嗎?
讓我想起了一件公司發生火警職員奮勇救火~也順利撲滅火勢結果被主管臭罵一頓的事以公司的立場(除非老闆目光如豆)被搶時職員退到一邊絕對遠遠便宜過職員衝上去然後可能因此殉職或重傷的好偏偏那些蠢媒體一天到晚就愛報導些職員跟歹徒搏鬥的消息搞到大家都以為當英雄跟歹徒鬥很了不起
大家都有病~ wrote:誠如標題~對方不只要...(恕刪) 放心啦......要殺就殺吧!! 鼓勵你...為民除害!!!反正台灣又沒死刑護花奪槍誤殺人 判3年自衛扭打竟擊發「自保卻變殺人犯」2010年 03月23日 【賴心瑩╱台北報導】男子于明文五年前半夜與女友併行騎機車,引發後方騎士許大坤不滿,許尾隨兩人到板橋大觀路便利商店前,持槍欲教訓兩人,于為保護女友,運用在部隊學到的奪槍術搶走槍,拉扯間于男不慎開槍擊斃許。最高法院審理後認定于防衛過當,依殺人罪酌減刑度輕判三年徒刑定讞。
依照大大的敘述應該會防衛過當吧如果他都還沒傷害你你就已經給他一擊必殺說不定法官還會認定你誤想防衛而殺人正當防衛的前提是在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依照您的敘述您殺死對方的時間在於對方恐嚇之後發生實際侵害行為之前這樣不構成正當防衛正當防衛裡面所謂正當必須符合下列三個客觀要素有時間上的"急迫性"實施反擊排除侵害的"必要性"為排除被害所採取手段的"相當性"供原po參考但還是要依照現場鑑定比較準確要是真出事檢調單位都會有一堆鑑定專家蒐證追查比如說看監視器畫面來判斷當時歹徒的肢體語言到底只是"恐嚇"還是真的存有"傷害"意思這些因素都有可能影響最後的結果只是板大如果發文的目的是想要消遣一下台灣的司法那光憑這篇文章您第一似乎忽略了檢警調等司法體系之外的單位第二我覺得中華民國的法官應該還不至於那麼腦殘
石梯有夢 wrote:我是不知道現在超商是怎麼教育訓練的不過在我那個年代公司有交代1.現金不能超過四千元,集滿一千要馬上投到金庫,被搶的話,四千以下公司吸收2.不要反抗,留得青山在,不怕沒柴燒...(恕刪) N年前 曾經有喝醉酒的說要拿把槍來打我記得公司是說不准反抗,那如果歹徒一進來就拿刀砍你,你是乖乖讓他砍嘛?還好已經不做很久了..大夜的客人都很奇怪有穿薄紗的、喝醉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