塑化劑 竟然法官說 廠商沒說沒含,所以不用賠償消費者...

是這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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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地院合議庭法官指出,「威敏益生菌」是由光晟公司製造,百晟生物科技是銷售商,光晟公司製造時曾提出符合衛生署規定的證明文件,及台北醫學大學的合格報告,再加上法律並未要求食品原料業者需將塑化劑列為檢驗項目,所以認定百晟生物科技沒有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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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的有他的道理並非只是「百晟從未保證產品不含塑化劑」這麼簡單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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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晟、光晟兩家公司的負責人都是許姓業者同一人,兩家公司不能切割,高雄地院沒有查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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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這個是一個重點而且這種銷售模式在台灣很常見
不過舉證的責任似乎應該由檢方負責,法院本來就不具備偵查的功能

我蠻好奇的 這個案子難道都沒有檢察官協助調查嗎
還是因為這是民事官司 所以就沒有檢察官介入的餘地?

如果法官的理由是這樣 那改向光晟公司求償就法理上不知是否可行
不知有沒有法律高材生來講解一下

如果不可行 那消費者豈不是沒有保障
反正開兩家公司 一家實質生產 一家掛名銷售
出事兩家都沒有責任
這只是表面

萬一真的辦了

如何對那些真正的財團交代

統一真的松了好大一口氣


高雄地院的民事庭100年訴字1960號
法官何悅芳
塑化劑 竟然法官說 廠商沒說沒含,所以不用賠償消費者.

...口責...口責...口責

原來這就是司法改革


之前驚動國際的台灣大事
現在大家早就忘記了
過了太久
中間又經過太多大新聞

美牛 禽流感通報問題
MAKIYO
油電雙漲
誰又死了 誰又幹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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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家每年都是在這樣重複新聞轟炸中間被洗腦
忘記甚麼東西比較重要...
阿不然怎麼叫鬼島

能判這麼清真的算厲害啦
MA案也是阿 風頭上的時候起訴都很重
等到鋒頭一過就是緩刑
阿不然怎麼半
這些大案子
背後沒有力量關說嗎
我只能說法官的權力真的太大了
想往哪判就往哪個方向判
不愁找不到支援的法條
就算和常理違背甚遠
判下去 就沒辦法變更的

民事庭的部份 都要自己舉證
不會有人幫你調查
甚至很多地方 法官都要求以證人為主
不管證人身在台灣的哪個角落
要能飛奔到高雄做證 才能當證人
最近的 民代 ...新竹的
警察....新竹的
法官.....高雄的

都上了新聞
看來台灣可以精彩一陣子了
沒弄好的話下班後說不定法官還要去跟廠商交代呢

改天給他家的食物下毒不知道算不算無罪? 又沒說沒含毒藥

九品芝麻官果然是高阿...連搞笑的段子都能預見未來


雖然我個人不完全認同該法官見解,但問題則在於

"有沒有過失"

也就是廠商被課予的"義務"範圍到底有多大的問題?而當廠商違背其被課予的義務範圍,基本上就會構成過失了

那該"範圍"究竟有多大?坦白講....天曉得.....因為咖啡因過量或尼古丁過量也都會死人,某種物質的"殺傷力"有多大,必須去進一步標準化,否則"範圍"多大根本完全不客觀也無法去預見
(有點類似有個人去問國家,想賣東西,但不確定怎樣才算標準,請國家給個標準,國家說沒標準,但若有人跳出來說他因為使用你的東西受傷害,法律就直接認定是你害的就是了!而且不准舉證推翻,他說是就是!)

例如何謂"危害物品""有毒物質"?茶?咖啡?菸品?氰化物?這絕對不是法官說了算,也絕對不會是某個人片面說是就是,說不是就不是,也因此一定會有一堆行政法規去補充實質的內涵和標準.

正因各個主管機關一定有一堆檢驗標準,基本上若都符合國家的標準或要求時,你很難去說它的行為是不合法的,因為它確實是依照法規的要求去做的.
不過我個人確實對食品相關法規不熟,不過應該會有類似的一些"模糊的概括性條款存在",而這些條文應該會是很重要的重心所在,至於當事人有無辦法去找出來並提供合理的解釋,則是另一個問題了.

另外,民事訴訟在採當事人主義的情況下,就算消保法和一些特別法規已經有對民眾較有利的條款可資利用,但整體而言,在無國家的幫助下其實很困難去有效利用,但這又會有一個另外的問題產生:即不論結果一律無條件全力幫助民眾,不管司法,就先"推定"廠商有責任?(縱然消保法有這樣的性質)
若無遵守法規的廠商,本來就應該負責,但若遵守法律規範的廠商,最多只可能令其去負一些衡平責任或道義責任,否則廠商就必須面對合法也負責,非法也負責的問題.

法院在認定上或許有可議之處(這會涉及當事人主義和辯論主義的問題,所以沒看到判決全文我也無法直接判斷);
不過主管機關也應該自己出來說明,當初為何沒制定某些標準,特別是別的國家若有,我們國家卻沒有的時候.
CITY HUNTER wrote:
塑化劑 竟然法官說 廠商沒說沒含,所以不用賠償消費者


附帶一提,這根本不是主因,應該只是用來說明沒有民法360和354第2項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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