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沒有人懂法律 能幫忙解答嗎 警察這樣說我 我很不解...

第一點,在道路上檢拾他人的交通工具,一般人的認知稱之為竊盜(例如你發現有人正在你的機車旁鬼祟,並已著手移動你的機車離開停車現場至遠處,你會認為他是偷機車?還是檢機車?)。何解?因為腳踏車或汽機車,通常是有人騎乘或駕駛至該處停放,所以在路上撿到(拾獲)腳踏車或汽機車這種說法是相當有問題的,如果你真的懷疑這部車是贓車(停放該處已逾數日或非附近居民車輛),可通知警察前來採證或查詢是否為遺失車輛。千萬別自行處理,以免遭人誤解,到時就有口難言。
第二點,我認為不要再誤解警察如何如何?照你的文字敘述能力來看,警察要理解你的問題真的有相當大的難度,畢竟不是每個警察都能像01的鄉民這麼會逼籤詩。加油~
撿到錢送警察局,撿到腳踏車為什麼不能送警察局
就算腳踏車是贓物,給警察處理也是正常的。
路邊撿到的錢如果是贓物或是014掉的錢,難道送給警察局處理也不對嗎?
現在的警察很喜歡把問題丟給當地社區去消化解決,每個人都想當好人。
edwin5221 wrote:
撿到錢送警察局,撿到...(恕刪)


因為不是"撿到"的
人家自己跟警察講 這是別人停的可是停太久擋路
未經所有人同意當然不能處分他人財物產
竊盜罪依據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規定是指未經他人同意即破壞他人之持
有而建立自己之持有,行為人同時也必須具備有竊盜故意及不法所有意
圖(亦即行為人必須有以該竊得物之所有人自居之心態)方屬之。而樓
主並無破壞他人持有之意念也未有占有的意圖,竊盜罪不能成立。

刑法第337條的侵占遺失物罪,所謂的侵占係指易持有為所有,而所謂的
遺失物係指非因持有人之意願而喪失持有的物品,另一個相近的概念是
遺忘物,所謂的遺忘物係指持有人遺落於其明知的特定地點之物品,法
院實務上認此兩者均屬侵占遺失物罪的行為客體。若樓主所拾得之物係
屬他人之遺失物或遺忘物,樓主要明知該物非為無主物而將之納為己有,
才會構成刑法的侵占遺失物罪。

看來竊盜罪跟侵占遺失物罪都無法成立, 我也很有興趣想知道警察要用哪
一條來法辦你?! 但把車子牽到警察局真的不是一個好主意, 除非明顯或
重大的案件, 否則警察都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應該把它移到對大家都不
妨礙的附近地方, 或請警察來處裡比較妥當.

是這個大頭 wrote:
竊盜罪依據刑法第32...(恕刪)


寫得真好,給你1個讚
謝謝大頭@@
我爸爸也說我不構成 現刑犯
我懂了 下次 盡量自己處理
我覺得我看得懂樓主的po文啊
另外,如果表達能不佳就不能進警局當好人,這算不算岐視?
難道幼稚園小朋友撿到東西去警局報案,聽不懂警察說的話,就要受到這種待遇嗎?就可以不受理嗎?
不太懂這種邏輯
好吧,我也跟樓主一樣很笨好了
因為如果是我,應該也會和樓主一樣生氣,一樣覺得被警察這樣說很受傷

話說樓主,下次你就直接打110報案吧
我進過警局幾次,都是為了小事去報案,還沒遇過因為案件太小所以不受理的
頂多就是警察那種要笑不笑的態度,讓我覺得自己太小題大作
但不是全台灣的警察都這麼好心,就算偷笑也會照樣辦理
所以你可以打110報案,110的電話都有錄音記錄的
如果110裡警察叫你打環保局還是隨便找地方放
你就算照做了也沒有關係
只是你要自己記得打電話的時間,還要詢問110那邊那位的姓名或號碼
還有如果你真的很生氣,可以打電話去申訴
但不要認為全台警察都是那樣,因為真的不是全部都那個樣子
謝謝妳

所以我之後用了 爸爸說的打110
打110變成警察一定要受理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