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而建立自己之持有,行為人同時也必須具備有竊盜故意及不法所有意
圖(亦即行為人必須有以該竊得物之所有人自居之心態)方屬之。而樓
主並無破壞他人持有之意念也未有占有的意圖,竊盜罪不能成立。
刑法第337條的侵占遺失物罪,所謂的侵占係指易持有為所有,而所謂的
遺失物係指非因持有人之意願而喪失持有的物品,另一個相近的概念是
遺忘物,所謂的遺忘物係指持有人遺落於其明知的特定地點之物品,法
院實務上認此兩者均屬侵占遺失物罪的行為客體。若樓主所拾得之物係
屬他人之遺失物或遺忘物,樓主要明知該物非為無主物而將之納為己有,
才會構成刑法的侵占遺失物罪。
看來竊盜罪跟侵占遺失物罪都無法成立, 我也很有興趣想知道警察要用哪
一條來法辦你?! 但把車子牽到警察局真的不是一個好主意, 除非明顯或
重大的案件, 否則警察都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應該把它移到對大家都不
妨礙的附近地方, 或請警察來處裡比較妥當.

另外,如果表達能不佳就不能進警局當好人,這算不算岐視?
難道幼稚園小朋友撿到東西去警局報案,聽不懂警察說的話,就要受到這種待遇嗎?就可以不受理嗎?
不太懂這種邏輯
好吧,我也跟樓主一樣很笨好了
因為如果是我,應該也會和樓主一樣生氣,一樣覺得被警察這樣說很受傷
話說樓主,下次你就直接打110報案吧
我進過警局幾次,都是為了小事去報案,還沒遇過因為案件太小所以不受理的
頂多就是警察那種要笑不笑的態度,讓我覺得自己太小題大作

但不是全台灣的警察都這麼好心,就算偷笑也會照樣辦理
所以你可以打110報案,110的電話都有錄音記錄的
如果110裡警察叫你打環保局還是隨便找地方放
你就算照做了也沒有關係
只是你要自己記得打電話的時間,還要詢問110那邊那位的姓名或號碼
還有如果你真的很生氣,可以打電話去申訴
但不要認為全台警察都是那樣,因為真的不是全部都那個樣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