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nceryct wrote: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這一條嚴格來說 是指 商品本身費用 不含運費喔
至於樓主的案例...
我個人覺得 一人付一次運費是合理 都要退貨者承擔 這稍微 "不夠大方"
做生意者要是整天拘泥小錢 生意很難做大 這是我個人的感覺
畢竟商人想賺的是錢 但消費者想要的是 商品跟"感受"
要能讓消費者"感受"到店家的誠意 (不論是服務或是商品擺設介紹 等等 )
這樣生意才會好
กิิิิิิิิิิิิิิิิิิิิ ก้้้้้้้้้้้้้้้้้้้้ 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