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dy52017 wrote:不知道怎麼答,要怎麼...(恕刪) 大概的記得就好...如果是詐騙案~~~法官如果問 你覺得主嫌是否有詐騙你!!!一定要說有~~~不要說一些有的沒的不然你或公司 一定拿不回處理完後的錢~~
證人是不能說謊,不是不能說話...開庭之後檢察官或法官會告知你,不能作偽證(也就是說謊),還有你的證言要具結(也就是要在筆錄上簽名),大致上就是這樣。依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證人之到場義務及制裁)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3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也就是說你不出庭,司法單位是可以罰你錢還有發拘票拘提你的,所以還是乖乖去吧。講到不說話,證人在某些情況下是可以拒絕證言的,但是你沒有法律規定那些情況,又不為證言,可能會影響法官的心證(也就是說你會被法官懷疑)...另外,證人可以向法院請領日費(應該是500/天)及旅費(實報實銷,也就是車票、計程車收據都要留好唷)。對了,傳票上面應該會有聯絡人跟電話,有不清楚的地方,上班日打去問一下。
alex601 wrote:複雜的官司,法官或檢察官常只要簡單的答案所以只要答覆他問的就好遇到比較盧的當事人最討厭之前事先被傳當證人還領了旅費一段時間後 被當事人告偽證罪被傳為被告這次就沒有旅費了...(恕刪) 如果偽證罪最後判決不成立,你可以反告對方誣告,這是刑事罪,而且可以連帶民事賠償,追訴期是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