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到報稅季,雇主很多賤招開始浮出檯面,舉例來說:勞保薪資、勞退提撥、健保,請辛苦的勞工們一定要張大眼睛看,尤其是勞退提撥應該是雇主外加提撥6%,如果他是從你薪資扣除,請你一定要申訴!不要讓惡質雇主踐踏你的權益...這種雇主真的很賤,一個月賣咖啡蛋糕營業額破100萬(數字+溫度),有必要跟員工計較1~2千元不到的薪水?我是聽到朋友對我的抱怨,讓我為他感到不捨,工作賣力換得卻是這樣的待遇... 真的很希望所有的勞工注意自己應有的權益,那些惡質雇主會有應得的報應跟制裁的!
icewalker wrote:解釋一下好了!公務人...(恕刪) ^^ 這點我倒是想補充一點點我的看法呢~公務機關的技工、駕駛人、工友,是適用勞基法的。所以凡是有適用勞基法規定的人員,公務機關仍要遵守相關規定。另外,除了技工友駕駛之外,公務機關還是有許多不具公務員身份的臨時雇員的。早年政府有錢,自己用行政規定訂定照顧這些臨時雇員的辦法(像什麼聘用人員約僱人員之類的),後來政府財政越來越困難,連約聘僱人員都請不起了,就又出現了連前述聘用人員約僱人員都不算的臨時人員。這些人同樣既非公務員,也不受政府行政規定保護,還不適用勞基法(老闆是政府所以被排除適用)...... 印象中也是爭議了許久,後來勞委會才陸續開始指定某些公務機構的臨時人員應適用勞基法,或是應比照勞工的某些待遇辦理(如新制退休金)。公務機關確實是應該最守法的,但是遇到法律沒有規定的狀況,有時反而也是最黑暗、最無能為力的呢。
Mitsi wrote:目前的基本工資為NT...(恕刪) 因為查詢"年度休假日"關鍵字, 看到了這樓的討論串...想請問Mitsi大大(抱歉, 打擾了!)政府發布的年度行事例裡的休假天數, 就是法定休假天數嗎? 公司事業體的休假天數未達(且也無補償)是否違法呢?如果有某家公司的休假天數永遠都是每月6天, 無補休也沒換成薪資, 是否"嚴重"違法啊?這家公司除了固定月休6天之外, 每天上班工時長達12小時(09~21或10~22), 如遇有人休假, 則變成09~22時像這樣的公司... 台灣很多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