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哩巴哩 wrote:
我自認當時還算冷靜 所以才單純的回酸幾句而已
對方高我一個頭 打起來我不見得有好處
不過回酸的同時 已經有做好準備要動手了
對了 假如對方先動手 我以自我防衛而還手 這樣應該沒事吧?
不會沒事,會叫你們去和解;不和解的話,
在無法確認誰先動手及比例原則的情況下,
你們絕對是互告傷害的。
為什麼無法確認誰先動手?
你看到對方要打你了,先下手為強;
對方揮拳了,你使出交叉反擊拳..;
對方拳頭K到你了,但你速度也不慢幾乎同時往他身上招呼了。
為什麼自衛要比例原則?
因為總不能對方假裝打妳你就打他;
因為總不能對方打你一拳你踹到他倒地叫救命;
因為總不能他魔高一呎,你道高一丈。
所以叫你傻傻讓他打就對了。
巴哩巴哩 wrote:
不和解互告傷害後 上了法庭 法官是以傷勢嚴重性 在依照判賠比例來宣判雙方各賠多少給對方嗎?類似車禍比例那樣互相賠償?
以好多也...
直接貼個相關法條給你看,
第 57 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犯罪後之態度。
互相賠償是民事上的責任,沒錯!就是類似車禍比例這樣互賠,
而這個傷害呢...刑事上是要剝奪你一些權利的。
不過和解是可以撤銷告訴的。
巴哩巴哩 wrote:
我原本是打算先閃避或防守讓對方打個幾拳後 等左鄰右舍探出頭圍觀做人證 在開始反擊對方 不至於讓對方重傷 以扳倒壓制或第三方出來阻止為主
這樣有第三方人證 證明我是被攻擊而出手防衛的話 可行嗎?
人證們願意做證的情況下...
大抵上只會說聽到有爭執聲,出來後看到你們在打架...
我還是偏向建議你閃躲+防守被動的乖乖讓打,
真想反擊建議用推的,但是萬一對方年紀又大...
你只要想著必須排除刑事上無罪,民事上仍要賠錢的這個可能情況下,
還是乖乖被他打吧!你不認為沒打死妳的情況下,
後續在警局法院看對方哀求無助的眼神會比較爽嗎...


























































































